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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曼琪:《香港国安法》具有全国性及淩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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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03: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陳曼琪:《香港國安法》具有全國性及淩駕性.jpg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今日(8日)在两会精神暨香港国安法学习分享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以下是部分发言内容:

  《香港国安法》的内容特点

  全国性及淩驾性

  《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不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权内,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覆核,具淩驾性。第二条订明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基本法项下行使的权利义务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原则。第六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订明该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条订明港区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第六十条订明国安公署依该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由於该法是全国性法律及具淩驾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是对该法适用的理解,不是解释该法及其目的。该法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符合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因此,本人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有关该法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需以中文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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