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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从来都没有实行过也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这本来是历史事实和政治常识,但每隔几年总有人将此话题拿出来歪曲炒作一番,近来反对派又借通识课本改动一事挑起事端。如同历次纠缠一样,这不是学术观点的争议,而是别有用心者的政治进攻,其目的是要用「三权分立」的谎言,否定由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打击特区政府的管治权威,否定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三权分立」讲的是政治体制的特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特点是什麽?这在《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部分有明确规定,涵盖6节62个条文。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完整表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该体制有四大特色:一是地方性政治体制;二是行政长官处于核心位置;三是行政管理权相对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四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
香港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源自中央
决定香港政治体制的一个根本因素在于,香港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直辖于中央的一个地方特区,是「一国两制」下的一种崭新的地方政治体制,是单一制国家中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和地方政权。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全部来自中央的授权,香港的政权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的决定权,都是中央所拥有的。
必须看到,香港特区的政体与国家的政体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不仅是特区内部的一种治理体系,也是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香港是三权分立的人,忽视这个基本现实。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其实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地方行政首长,另一个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即使是香港各级法院的法官由一个委员会推荐,仍然须由行政长官任命,这也体现了中央对香港司法机关的任命权。一句话,香港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都必须服从于中央。
香港的三权之上,存在一个凌驾性的中央权力,这是一个纵向的权力隶属关系,绝非处于同一层面的横向分权关系。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由中央以法律规定的,香港不能自行决定。而且,香港特区的政体与国家的政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宪法规定政权机构,存在从属关系。就权力来源而言,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均来自中央的授权,其授权的多少以及各种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关系,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确定的。
另一方面,香港特区行使三种权力时,也要受到中央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例如,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需对基本法中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等。也就是说,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区虽然享有比内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得多的权力,具有特殊性,但仍是一种地方政治体制,它上面还有国家的政治体制罩着,亦即中央的权力。这也决定了香港特区不可能实行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制度。
香港回归二十三年来,有人不时拿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来强加于香港特区头上。对此,中央过去一直宽容忍耐、低调处理,但近年来「港独」黑暴日益猖獗,揽炒派勾连外力夺权,借「三权分立」掀起新一轮去中央化的逆流,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因此必须要把这个问题说清楚、讲明白。
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回归前不是,回归後也不是。正如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五年前在香港一个场合所说的那样,「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分别设立,相互间存在制约关系,就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世界上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国家和地区就罕见了。」
政客混淆视听图替「夺权」铺路
在揽炒派刻意误导之下,原本拥有「双首长」身份的行政长官,被形容为只是服膺于司法权下的行政机关代表;而司法权则被无限扩大至可以凌驾一切的权力,甚至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也可以不遵从。去年高院裁定特首会同行会援引「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乃至大量出现的法律界错误言论,就是明显的例子。
否定《基本法》规定下的「行政主导」制度,本质上就是意图对香港所须遵循宪制秩序的否定,也是对中央所拥有的对港全面管治权的挑战和否定,其背後是露骨的「港独」思维,是意图将香港视作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而非中央辖下的特别行政区。
由去年「修例风波」引发的黑色暴乱,及其流毒所至、大量出现在香港青少年群体里的「港独」极端言行,和当前「三权分立」论有着密切的关连。如果任由这种歪论、谬论蔓延下去,势必积非成是,对「一国两制」造成严重冲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日前讲得好,现在是时候「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了,全社会都要认清事实,绝不能任由荒谬言论荼毒社会,将香港推向深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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