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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机构三弊 改革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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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02: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司法機構「三弊」 改革刻不容緩.jpg

  自修例风波以来,多宗相关案件的量刑裁决引起极大回响。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日前更以《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为题撰文,提醒香港司法界勿再扭曲基本法、歪曲甚或践踏香港法律,并创造导致街头混乱的社会环境。香港文汇报就此梳理了目前司法机构存在的数个弊病,包括不同法官在处理相同控罪时出现量刑偏差、香港法官不熟悉「一国两制」,及司法覆核制度被滥用等。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不少西方国家及地区已针对其司法覆核制度及统一量刑进行改革,香港亦应仿傚国际通用的做法。

  【弊病一】黑暴案量刑无标准多偏差

  特区政府日前表示,去年司法机构处理了368宗关于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投诉,其中353宗与司法及法定决定有关,加上近日多宗修例风波相关案件的量刑备受争议,要求设立监察司法及量刑委员会的声音此起彼落。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上诉庭过往处理某些案件时,会公布一些量刑准则予下级法院参考,但过去一年突然出现了「空窗期」,大批黑暴案件在无新指引下已经结案,故香港司法制度应与时并进,参考英、美等设立量刑委员会,以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界倡设量刑委员会

  退休裁判官、大律师黄汝荣指出,目前本港司法机构诸多弊病,更逐渐出现政治凌驾法治的情况,有明显政治倾向的法官能影响裁决。

  他解释,法官会在审讯前就呈堂证物进行聆讯,若法官存心放过被告,可在此阶段拒绝接纳对被告不利的证物,还能在审讯过程中将陪审团引导至特定方向。为避免有关情况,他认为设立监察司法及量刑委员会的做法值得考虑,及为日後其他司法方面的改革立下基础。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丁煌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供量刑指引是已有机制。他举例指,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香港法院在判刑时有其惯例,即被告在审讯前认罪一般享有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惟高等法院于2016年9月2日就吴文南案的裁决,彻底改变现行的量刑惯例。

  同时,上诉庭过往一年无针对涉修例风波案件提出新指引,故不少修例风波相关案件就在此「空窗期」作结,为避免类似案件日後继续出现量刑差距,应尽快成立量刑委员会。

  处理投诉被诟病「双标」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佩帆及周浩鼎早前亦建议设立量刑委员会。葛佩帆指出,现时本港量刑欠缺准则,不少市民均认为法庭出现判刑不公、阻吓力不足的情况,司法机构处理投诉时亦被诟病为双重标准,故政府及司法机构应参考英国,设立量刑委员会及监察司法委员会,使本港量刑更具透明度及公信力。

  本身是律师的周浩鼎则指出,美国国会为避免量刑偏差及对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于1984年通过成立量刑委员会,负责制定及修改量刑指南,以便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英国亦于2010年成立量刑委员会,减低判刑时的不确定性及法官自身的主观因素。

  他续说,本港法院对某些黑暴案件的判决及量刑过轻,故政府及司法机构须审慎看待,提出必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以挽回公众对本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弊病二】部分法官不熟「一国两制」

  高等法院原讼庭去年11月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故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无效。对此,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日前撰文批评,高等法院对「一国两制」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有法律界人士近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一国两制」的实施,让香港现时仍能沿用回归前的司法体制,但随着社会变迁,司法机构亦不能独善其身,希望本港法官能多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基本法的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去年11月回应高等法院对「紧急法」的裁决时表示,根据基本法第八条规定,包括「紧急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将「紧急法」采用为香港法律,故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高等法院的判决内容则严重削弱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亦不符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决定的规定。

  倡与内地法官紧密交流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执业大律师丁煌认为,事件反映香港部分法官仍未了解「一国两制」。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所以香港法官在处理某些涉及「一国两制」的案件时或因此进入了「陌生环境」,故他建议香港法官与内地法官紧密交流。

  执业大律师、新民党副主席容海恩则认为,现任法官缺乏持续培训,希望司法机构能提供更多让法官参考的公开资讯或开设相关的工作坊。

  【弊病三】滥用司法覆核图拖累政府

  恰当运用司法覆核可为本港行政机关提供良好管治基础,惟近年愈来愈多人在政治事件或基建工程上滥用司法覆核制度,令司法机构耗用大量时间和资源处理这些缺乏根据的案件,更为社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资料显示,司法覆核许可的申请总数由1997年的112宗,大幅增加至2019年的3,889宗,但过去数年能成功挑战行政机关决定的案件均不足15%(见表)。不少学者都担心司法覆核已被滥用,成为利益团体为政治权益而故意阻碍政府决定的工具,故要求提高相关门槛的呼声愈来愈大。

  多起覆核案致不良效果

  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此前公开批评,部分「社运人士」滥用司法覆核机制来达到政治目的,如学联前常委梁丽帼入禀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有市民在公民党协助下,就港珠澳大桥环评报告提出司法覆核等。这些案件均为社会带来不良效果,单是港珠澳大桥覆核案所引致的工程延期最少造成65亿港元额外工程费。烈显伦当时强调,法庭是扞卫法治,而非议论政治之地。

  事实上,这些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被称为「长洲覆核王」 的郭卓坚,由2006年至今多次利用法援提出司法覆核,法律援助署署长2017年9月发出禁令,指郭卓坚滥用法援,并决定3年内不受理任何由他提出关于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请。不过,这并没有阻止郭卓坚不断针对政治议题提出司法覆核。

  倡设专责法庭处理覆核

  目前,本港的司法覆核申请分为两个阶段。根据《高等法院规则》,覆核申请人必须先向法庭取得申请许可,才可正式提出司法覆核申请。虽然法例并无规定,但法官就许可申请作裁定时,可要求申请人在递交书面陈述外,另进行聆讯,申请人亦可以主动要求进行口头聆讯。

  香港政策研究所此前就本港司法覆核制度提出改良建议,包括参考英国做法,设立专责处理司法覆核申请的法庭,以提升审核过程的质素和效率,同时令批核准则更一致;更改申请许可阶段的聆讯规定,在第一阶段只考虑申请人的书面陈述和相关文件,避免法庭在此阶段进行不必要的聆讯,加快处理申请的速度。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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