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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执纪执法“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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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03: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多地执纪执法人员盗用涉案人员财务案件见诸报道,成为舆情热点。这其中,有基层办案民警私用被扣押的当事人手机不还的,也有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办案民警利用职务便利,冒用被调查当事人身份,盗用其资金的。至于涉案处理结果,有的被给予党纪处分,有的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则以盗窃罪正在立案调查。

  无论是纪检监察人员执法执纪调查,还是公安人员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守卫社会公平正义。“灯下黑”不只影响在涉案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力,也损害机关和群体形象。近日这类事件接连被曝光,与舆论的聚焦效应有关系。但也要看到,相关部门都及时介入调查,以鲜明的态度清除了害群之马。不过,本着亡羊补牢、防微杜渐的原则,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还是应该保持警醒,尽早查补制度漏洞,不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

  接二连三的执法执纪人员“灯下黑”,人们很自然地要追问,相应的办案规定哪里去了?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也强调,应当指定办案民警以外的人员担任随身财物管理人员,负责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的保管、移交、返还等工作;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

  前述相关案件当然都是个体所为,但置于当时当事情形之下,这些人之所以得逞,最大的可能性解释,还是相关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试想,如果按程序扣押、封存,指定专人保管了当事人的财物,何以出现“职务便利”?可见,如果相关部门认可落实不到位,那么要追究的就不仅仅是作奸犯科之人,同时还应该追责相应的监管人员。如果相关部门认为规定制度落实到位了,那么只能说这样的规定还有漏洞,应该尽早补上。

  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办案人员的素质。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的一名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涉案人员资金案件中,该人员的主要动机是“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等开支”;而另一起“盗窃案办案民警盗窃嫌犯资金”案件中,该民警的目的也是“偿还赌债”。一定意义上说,不是法治意识淡薄导致了这些人铤而走险,而是行为不检点令其冲破了党纪国法的约束。就此而言,防止执纪执法“灯下黑”,强化“打铁自身硬”,更离不开持之以恒执纪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不让那些“溜号”的人混进执纪执法队伍。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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