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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倡主动学宪法内地法制 司法机构料需培训法官
香港回归祖国23年以来,司法机构曾处理不少涉基本法及中央对港政策的案件,其中最受关注的是1999年涉及港人内地子女居港权的吴嘉玲案,及去年高等法院裁定紧急法和《禁蒙面规例》「违宪」的案件。这些案件反映香港法官对「一国两制」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缺乏认识,甚或误以为具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有法律界人士近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指出,《禁蒙面规例》一案反映本港法官在回归廿多年後,仍未能透彻理解基本法,甚或抗拒了解内地法制。「一国两制」在全球并无先例,本港法官若想有效执行基本法和维持司法公正,必须主动学习国家宪法和内地法制,若继续故步自封,司法机构可能需要考虑为香港法官制订培训。
香港文汇报翻查香港法院回归至今处理涉基本法的多宗案件(见另稿),发现其中多为下级法院裁定法例「违宪」,但最终被上级法院裁定「无违宪审查权」的案例。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本港法院并无所谓的「违宪审查权」。
特区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早前撰文批评香港司法界诸多弊端,法院甚至允许律师颠倒基本法,并以高等法院原讼庭对《禁蒙面规例》的判决为例批评,本港法官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指「法官通过决定香港的宪制秩序应该如何,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击倒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香港执业律师黄国恩表示,有关的案件正反映本港司法界对基本法「唔熟书」,未能透彻理解「一国两制」及中央对港政策。
他指出,中央非常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及终审法院的裁决,但由于香港法官对国家宪法、基本法以至内地奉行的大陆法认识不足,两地法律界人士亦缺乏交流,难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对此,香港司法界人士应定期往内地接受培训,深入了解国情及学习宪法,绝不能走马看花,以免在对基本法一知半解的情况下「行差踏错」,令本港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受到不必要的冲击。
黄国恩:「一国两制」需互尊重理解
黄国恩认为,「一国两制」成功的前提需相互尊重和理解,惟香港部分司法界人士试图将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内地完全区隔,甚至看不起内地法制,但随着时间推移,香港司法界人士不能再抱残守缺,否则特区政府或中央或要为其安排培训。
对有人声称中央「干预」香港的法治,黄国恩认为,本港法官遇上对基本法不清晰的案件时,应主动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若本港法官充分了解这一点,在审讯时保持警惕,并在有疑惑时主动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就能消除外界误以为中央「干预」香港法治的观感。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顾问、法学教授黄江天认为,由于「一国两制」无先例可循,本港各级法院未能充分掌握基本法亦无可厚非,但已较回归初期的摸索阶段有进展,相信随着两地紧密交流,可令本港司法界熟悉基本法和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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