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917|回复: 0

「马官」声明的三个「软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27 10: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7马官.jpg

  针对市民质疑法官「放生」暴徒、呼吁司法改革的呼声,前日,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发表了长达13页的声明,强调在不熟知情况及欠适当基础和理由下,或单凭纯粹、或断章取义而批评法官及法院,均是错误的,亦损害公众的司法信心,强调司法机构绝对不应被政治化。他并称,基本法确保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力,不受任何干涉;评论法院、法官的工作必须牢记全部来自基本法的原则。对于外界呼吁司法机构应该与时并进推动改革,马道立却表明不支持设立「量刑委员会」。

  粗略一看,「马官」声明很有道理,但细细分析就会发现,「马官」有避重就轻、转移话题之嫌,明显存在三个「软肋」。

  无视某些法官的政治化倾向

  「马官」强调,司法机构不应被政治化,这句话绝对正确,这也是维护司法公义的基础和前提。但「马官」如果没有生活在太空的话,就应该看到,现在香港的一些法官已经将自己的政治倾向明显带进审判过程,而且正在令司法机构政治化。

  屯门法院裁判官水佳丽今年5月在审理15岁少年向马路掷汽油弹案件宣判时,轻判感化18个月,并当庭赞扬他「满腔热诚深爱香港」,又形容他是「优秀嘅细路」。法官当庭赞扬罪犯,试问:究竟要向社会传递什麽信息?况且,根据《少年犯条例》第11条,14岁以上的少年如无其他方法予以适当处理,亦可判处监禁,不判监禁亦可判入劳教中心及教导所,判入青少年院的时间亦可由1至3年。法官固然有裁量权,但如此宽厚仁慈,不仅对当事人不能有惩戒作用,而且以後类似的案例效仿此案,则贻害无穷。

  除「水官」之外,有法官在轻判罪犯之後,不忘赞美罪犯「香港嘅栋梁」;更有法官在「修例风波」中,发表不当言论,或匿名支持激进本土势力的活动,干了许多与自己身份不符的事情。「马官」在声明中说,法官亦有责任展示他们公正审案,没有将法律以外其他因素,包括个人感情和政治立场带入裁判中。但综观「修例风波」以来香港某些法官的作为,明显将个人感情和政治立场带入裁判中,说明香港司法机关政治化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马官」不能无视这个现实!

  无视「司法独大」的现实

  「马官」在声明说,评论法院、法官的工作必须牢记全部来自基本法的原则。这个说法同样「正确」。那麽,让我们看看基本法对香港的「司法独立」是如何定义的。

  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人员审理案件不受干涉和履职不受法律追究。

  那麽,香港的司法机关有没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呢?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不遵守这两条,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责任。

  明确这个问题,不妨再梳理一下那些被法官「放生」的嫌犯,其中有不少人是喊着「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口号,非法聚集、打砸公物、当街纵火的;这些人不仅「抗争」的手法暴力,而且有明显的「港独」印记。三番五次地「放生」这些人,司法机关难道忠实履行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责任吗?

  再分析一下香港法院以往越权判决案例,无论是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的吴嘉玲案,还是去年11月两名高等法院法官宣称《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抵触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确立的「宪制秩序」案,都属香港司法机关擅自扩大自己的裁判权。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作为地方法院,没有所谓的「违宪审查权」。这说明,香港司法机关确有一些法官,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将「司法独立」扩大到不受约束的地步,这恰恰是违背了基本法。

  无视民众维护司法公义的诉求

  香港司法有纠错机制,但自从2014年「占中」以来,由于某些法官将自己的政治立场带入案件审理当中,部分法官判决量刑出现严重偏差,原有的纠错机制已经难以发挥作用。

  市民呼吁司法改革,并非要介入具体的个案,而是要求建立更加可靠的纠错机制,这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不冲突,与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不矛盾。换句话说,建立纠错机制後,法院仍然独立审案判案,并没有人干涉其审判工作。

  由于法官的量刑权力较大,在涉及敏感案件的裁决中引起的质疑越来越多,有议员提出设立监察机制,如设立「监察司法委员会」及「量刑委员会」来指引法官量刑标准,这些改革思路都是值得探讨的。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英国于2010年设立了量刑委员会,美国国会在1984年通过《量刑改革法》,授权成立量刑委员会,统一指导量刑。英国、美国的司法可以改革,香港的司法为什麽不能改革呢?

  推进司法改革,并非要将司法机构政治化,是为「司法公义」加上一道「保险」,恰恰是为避免司法机构政治化。「马官」的声明过分强调「司法独立」,而无视香港的「司法独立」已发展到「司法独大」的地步,正在蚕食「司法公义」,如果再不改革,香港的法治基础岌岌可危!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注:《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4-26 05:32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