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被告唐英杰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被拒。(点新闻资料图片)
首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被告、23岁男侍应唐英杰涉嫌在今年7月1日,驾驶插着「光时」旗的电单车冲击警方防线,撞伤3名警员,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一项恐怖活动罪。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被拒,法庭下令唐英杰需支付双方讼费,惟控辩双方均希望更改讼费命令。案件今日(19日)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律政司申请唐应以弥偿基准来支付讼费,唐一方则申请撤销讼费。法官周家明及李运腾听毕双方陈词後驳回双方申请,即讼费继续需由唐所支付,惟并非以弥偿基准来计算,判词将择日颁布。
律政司一方指,在唐英杰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已向唐指,该申请滥用程序及没有胜算,但唐没有撤回申请才让申请继续,浪费时间。唐一方则指,此为首宗有关国安法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其判决有助公众及法律界得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已包括香港国安法的保释申请考量,清晰诠释本被认为模糊的条例,应会是法庭日後判案作参考的案例,故不应下令唐支付讼费。
法官周家明及李运腾早前在判词中指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的真正解释并非无条文去让被告申请保释,而是在有关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中,法官需按正常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G(1)(B)条去进行风险评估,以考虑有否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会否在保释期间犯罪,只是同时考虑了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才去决定会否批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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