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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上发奇论 放生暴动八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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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13: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法官庭上發奇論 放生暴動八被告.png

  
  沈小民竟称黑衣冤枉 装备自保 逃跑有理
  
  在去年8.31湾仔暴动案中,有8名男女被控参与暴动,其中女社工陈虹秀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当庭释放。法官沈小民昨日裁定余下7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他在裁决时接纳辩方的部分看法,称不排除众被告是希望到场「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针对他们身穿黑衣,沈官称「选择服饰颜色纯属个人喜好」,而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护自己」也是「无可厚非」的,更称众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应警方警告而离开」,甚或基于对警方的「恐惧」的「自然反应」。7名被告全部「甩身」,令社会哗然,揽炒派则「拍手称快」,借沈官判词替黑衣人鸣冤。
  
  是案除早前获释的陈虹秀外,余下的7名被告,分别为「自雇人士」余德颖(23 岁),学生赖姵岐(22岁),电脑程式员锺嘉能(27岁),厨师龚梓舜(23 岁),无业汉简家康(20岁)、莫嘉晴(24岁)以及梁雁彬(25岁)。他们被控于去年8月31日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参与暴动。龚梓舜另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轩尼诗道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
  
  到场或为见证「历史时刻」
  
  控方早前在结案时指出,案发当日,现场有人作出实际破坏社会安宁行为时,令非法集结恶化成暴动,控方不需证明各被告如何参与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属有罪,加上众被告的衣物装束明显有备而来,显示他们并非「无辜在场」,而逃匿也显示他们畏罪。
  
  法官沈小民昨日在裁决时称,案发当晚的罕见情况,对某些人而言或许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法庭不排除当中确实有人希望到来「见证」这一切,而若他们因不想被人误认为是暴动者而遮盖容貌,是「可以理解」的。由于他们当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风险,难以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或催泪烟,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实「无可厚非」。
  
  他续称,黑色越来越多被人与「社会运动」扯上关系,但问题是这趋势是否已到了一个阶段,就是「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参与暴动一分子」,故不应随意将穿着黑衣的人视作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者,因做法有危险性,有可能冤枉无辜的人,且穿白衣或其他颜色衣物的人都可参与暴动。「选择服饰颜色纯属个人喜好」,没证据显示他们刻意以其衣着及装束,把他们从非参与者区分出来。
  
  对控方要求法庭基于被告的衣着、装束与被捕地点接近暴动现场等因素,推断他们之前曾参与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的暴动,沈官称纯粹凭上述证据,被告可能是与较早前的暴动有关,也可能是「刚刚来到」,未来得及参与就被警方拘捕,前者或许有罪,但後者明显不是。由于警方采取驱散和拘捕行动时,暴动已经结束,众被告不可能与那里的参与者集结起来。
  
  被告逃匿或有「清白原因」
  
  至于控方希望依赖「逃匿」作为针对被告的不利证据,沈官指,控方须证明他们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虑到当时环境,法庭认同辩方说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应警方的警告而离开」、或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对警方的「恐惧」、甚至对人群一拥离开的「自然反应」。
  
  他引用辩方引述录影片段内容指多名警员屡次用警棍击打第六被告,指虽然有关警员没承认使用过分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产生对警察的恐惧,并于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时逃跑,这个可能性是实在且并非凭空臆测出来,因此法官不会把各被告逃跑视为对他们不利的证据。
  
  沈官声称,控方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被捕前的作为,即使将他们被捕之前所发生的事看成与他们有关,法庭都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断他们是参与暴动的一分子。基于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有关控罪,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一人藏警棍汽油弹亦脱罪
  
  至于第四被告龚梓舜另被控管有汽油弹和伸缩警棍,据警长黄子诚的证供指,他在追捕龚时,对方遗下了背囊,而他在背囊里找到涉案的汽油弹和伸缩警棍。辩方则声言黄插赃嫁祸,有现场闭路电视片段可佐证。沈官指,黄在庭上就片段的解释未能令人满意,他所描述的事发经过与片段不相符,法庭不能倚赖他的证供,加上控方无独立证据证明汽油弹和伸缩棍的来源,故裁定龚管有攻击性武器的罪名不成立。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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