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情理上难以接受
但目前并无限制强奸犯减刑的规定 " 近日,云南省大关县原编制办主任郭玉驰提前出狱的消息引发关注。 2013 年 8 月,郭玉驰将未满 4 岁的幼女抱至家中卧室实施奸淫。该案二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 8 年,刑期执行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止。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因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2015 年至 2018 年,郭玉驰被减刑 3 次,共减刑 2 年 8 个月,于 2018 年 12 月出狱。 今年 12 月 15 日,郭玉驰服刑的云南省昭通监狱回应媒体称,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受害者的代理律师陈维镖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情理上确实难以接受,但就法律角度而言,此类案件并没有限制减刑的规定。 4 岁受害者画下魔鬼图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3 年 8 月 24 日晚,郭玉驰见未满 4 岁的小玉(化名)在路边一机电维修门市前玩耍,遂起奸淫之心,欲将其抱走实施奸淫。因小玉哭喊,郭将其抱回原处,随后再次将小玉抱至家中卧室实施奸淫。小玉母亲报案后,警方在郭玉驰家中将其抓获。 2013 年 9 月 24 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郭玉驰被判有期徒刑 5 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玉家属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过轻,遂提出抗诉请求。但大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 " 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决定不予抗诉。 随后,小玉家属向昭通市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10 月 14 日,昭通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 " 量刑明显不当 ",提出 " 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行为影响恶劣 " 三条理由进行抗诉。昭通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3 年 12 月,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再审改判 8 年。此前,双方曾达成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驰一次性赔偿 15 万元,受害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状。 新京报报道,此事发生后,受害的小玉判若两人,总是做噩梦,也不愿与小伙伴一同玩耍,甚至待在家里不肯外出等。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深圳市紫阳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守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3 年 10 月,她曾对小玉及其父母进行了四五天的心理辅导。当时,小玉曾画下一幅 " 魔鬼 " 画,王守莉称,一般 4 岁的孩子没有成画的能力,更不太会有明确的作画意向," 但让她想画什么就画什么的时候,她的画却是魔鬼般的狰狞可怕,说明孩子留下了深深的创伤,内心的感受支离破碎。"
小玉当年画下的 " 魔鬼 "
为此,王守莉拍下 " 魔鬼 " 的照片,并与小玉一同将其烧毁后,冲入下水道。在她的建议下,小玉母亲也剪去长发,扔掉了孩子的旧衣物," 给孩子一个新的形象,从心理上也是分离她的创伤 "。 受到创伤的不止是小玉,还有她的家人。王守莉称,事发时,小玉父母还很年轻,而且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不仅要考虑孩子的伤害,还要考虑自己的面子,甚至自责没能照顾好孩子。 接受心理辅导后,小玉的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可以允许别人抱,也可以和外界接触。" 但伤害会产生记忆细胞,很难彻底抹掉孩子内心深处的创伤 ",王守莉称,如果后期的心理建设做得不够好,原始的伤害还会继续作怪。 在小玉一家搬离事发地后,王守莉还和他们保持联系,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但在断断续续几次通话后,2014 年,小玉的父母不愿再沟通,她也没再打扰他们,因而无法知晓一家人的现状。" 到最后只能是他们自己疗伤,自己吞了所有的痛苦和伤害。" 四年减刑 3 次,合理吗? 今年 12 月,韩国素媛案原型罪犯出狱的消息公布后,郭玉驰减刑提前出狱的消息也被曝出,一时间,网友纷纷表示不解。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入狱两年后,即 2015 年 9 月开始,郭玉驰四年减刑 3 次,共减刑 2 年 8 个月,刑期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止。
其中 2015 年 8 月,云南省昭通监狱首次提请减刑建议书。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郭玉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 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 3 次,特殊表扬 1 次,被评为 2014 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法院认为,郭玉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 11 个月。
2016 年 11 月和 2018 年 6 月,昭通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郭玉驰被认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两次分别减刑 1 年和 9 个月。 对此,12 月 15 日,昭通监狱办公室回应新京报称,郭玉驰减刑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按照法律相关要求执行。中国新闻周刊曾联系该监狱,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得知郭玉驰减刑提前出狱,王守莉也表示震惊,并担心这个消息会对受害方小玉一家造成冲击。" 如果他们需要帮助,我还会提供帮助,但首先要尊重他们的意愿。" 小玉当年的代理律师、云南省政协常委陈维镖也称,自己通过媒体才得知郭玉驰提前出狱," 之前都不清楚,我以为还在监狱里 "。 针对郭玉驰三次减刑,陈维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情理上确实无法接受,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目前并没有明确限制强奸犯减刑的规定," 如果他在监狱表现良好,即便认为这个人不适合减刑,执法机关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职责。"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也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三次减刑裁定及监狱回应来看,如果减刑申报的表现材料真实性不存在问题,关于郭玉驰的三次减刑,表面上均符合 2017 年前后最高法院减刑规定。 殷清利解释,目前并不存在专门针对强奸幼女类别恶劣罪犯的减刑规定。2017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也仅是针对强奸案件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作出的规定,即 "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 类似性侵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罪犯,如果限制减刑的话,需要从立法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陈维镖称。 作为政协委员,陈维镖正就特殊犯罪人员准备提案。他表示,像强奸犯这类特殊罪犯,应该在监狱里设立专门的监区,针对其进行管制和教育,以改变其错误认知;刑满释放后,还要设立一定的观察期或监视期," 确定彻底改正,不存在或极不可能犯罪的情况,才可以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殷清利则认为,关于类似郭玉驰在出狱后的观察问题,目前可以参考司法部关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的工作制度予以行政层面的监管。但郭玉驰系刑满释放人员,其三次减刑的实施已经说明其改造较为积极、有效,如果再行实施相关的专门监测,可能也是对改造罪犯的另一种歧视。 " 但同时,关于与幼儿有关的教育机构等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的诚信系统,将有前科劣迹的列入禁止名单,这样可以从源头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殷清利称。 栏目主编:秦红本文作者:中国新闻周刊 王春晓文字编辑:李林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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