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金某与耿某原本是夫妻俩,不过离婚后耿某并没有带着儿子把户口迁走。很快,两人都分别和他人再婚,但金某和耿某还在一个家庭户中。在拆迁时,两家各自申购了每家 3 套共 6 套拆迁安置房,但该申请没获得批准。这件事闹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1 年 1 月 2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案。 离婚后房产分割了,户口人数反而增加了 金某与耿某于 1994 年婚内生育一个儿子,三人户口均在栖霞区某二层小楼。2004 年,金某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为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使用权面积为 131 平方米。 2011 年 1 月 18 日,耿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金某耿某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婚生子由耿某抚育;二层小楼房屋东面楼下两间(88 平方米)及该楼东面平房一间(30 平方米)归耿某所有,该楼房东面楼上两间(88 平方米)归金某所有。但离婚后,耿某和儿子的户口均未迁出,至今仍登记在户主为金某的家庭户中。 2011 年 2 月 22 日,金某和小马登记结婚。2014 年 4 月 28 日,小马与女儿的户口迁入二层小楼,登记在户主为金某的家庭户中。2014 年 5 月 5 日,耿某和小王登记结婚。小王的户籍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某村,耿某和儿子的户口仍在户主为金某的家庭户中。 拆迁在即,两家共要 6 套房 2014 年 5 月 19 日,二层小楼将被拆迁,金某与耿某作为两户,分别与栖霞区征收办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各自申购了每户 3 套两户共 6 套拆迁安置房。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作为一个产权户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总面积不能超过 220 平方米,现金某、耿某分别就二层小楼上下层各申购约 220 平方米拆迁安置房,故该申请未获得南京市房改办批准。 耿某和小王提起诉讼,以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要求栖霞区征收办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并按市场价值赔偿原告不能取得的房屋损失。 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中包含申购拆迁安置房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政策,因此原告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条款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需得到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仅有一个土地使用证,虽然金某、耿某在离婚时进行了约定,但其后并未改变房屋作为整体在一个土地使用证上的事实,仍应认定被拆迁房屋仅有一个产权户。根据有关规定,作为一个产权户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总面积不能超过 220 平方米,金某、耿某申购总面积已达 440 平方米左右,违反了上述规定,未获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因此,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申购拆迁安置房条款因条件未成就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更改申购面积并获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取得拆迁安置房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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