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雷叔说事 ,作者乌卡 01 前阵子有条新闻看得我头皮发麻。
简单讲下这件事。
河北一户人家给媳妇扫墓时,发现棺材里的尸体和陪葬的三金都不翼而飞了,只剩一个大红萝卜。 当地刑警队调查后发现,尸体居然是被墓主人的娘家人盗走的。 他们挖走了墓主人的尸骨,以“配阴婚”的名义,转给了另一户人家。 一来二去,娘家人到手 8 万块,是所谓的“彩礼”。
事情到这看起来可以盖棺定论了,多半是因财起意,但娘家人对此有一套自己的说法。
他们称,因为心疼女儿,才想到了“配阴婚”。 原来这家女儿,是 12 年前在婆家喝农药自杀的。 娘家当时就认定是女儿受了委屈,被婆家活生生逼死的;早在 2008 年下葬时就大闹过一场,以婆家花费 10 万将媳妇厚葬于祖坟告终。 没想到的是,12 年后,也就是今年,婆家竟然把男方祖坟给迁走了,只剩女儿的孤坟在那里。
娘家父母说,此前和婆家商量过“迁坟”的事情,但双方没有谈妥。而且对方的意思是,并不是不要媳妇,只是因为媳妇现在是孤坟,不能入祖坟,要等到自己儿子去世后,才能一起迁入祖坟。
娘家人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他们心疼女儿,不希望女儿在下面孤零零的,想给她再找个好归宿,这才生出“配阴婚”的想法。
他们承认,的确收了对方的“彩礼钱”,但“出嫁”时会回过去,给女儿配阴婚也不是为了钱,只是希望逢年过节能有人给她烧烧纸而已。
婆家并不相信,他们听中间人的说法,认为对方找了并不止一个“买家”,是有利益驱动的。
这也是更多网友的态度。
他们认定娘家人就是要将女儿敲骨喝髓,榨干最后一点剩余价值才罢休。
为了利益啊,有人好似连死人也不放过。
02 其实这折腾死人的“阴婚”,也称冥婚,可谓历史源远流长,最早能追溯到西周时期。 《周礼 · 地官司徒 · 师氏媒氏》里曾有记载,曰: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已经到了需要律例禁止的程度,可见其状之普遍。 但该风气并未因禁止而消失,反而一直延续至今。 《周礼》中提到的“迁葬”与“嫁殇”,正是冥婚常见的两种形式。 先说说“迁葬”。 按东汉学者郑玄注释:“迁葬谓生前非夫妇,死即葬同穴,迁之使相从也。” 意思是把生前没有夫妻名分的男女迁葬在一起,结为地下夫妻。 简单理解,就是死人与死人相配。 相比之下,“嫁殇”更让人毛骨悚然。 孔颖达(唐朝大学士)疏注:“嫁殇者,生时十九岁以下而死,死乃嫁之”,同时也有“娶殇”一说。 均是指两人已有婚约,但因一方亡故未来得及履行婚约时,仍要完成婚约;若是男子亡故,女方抱主成亲;若是女子身亡,男方迎柩归葬。 直白点讲,就是活人与死人婚配。 之前,广西财经学院街舞社有段表演震撼出圈,讲的正是父亲卖女儿,让活人配死人冥婚的故事。
03 到三国时期,冥婚趋向于常态化。 有场冥婚的主角,我们都很熟悉,就是曹操的儿子、典故“曹冲称象”里的那个小孩曹冲。他 13 岁时不幸病逝,曹操提及此事便涕泗横流,悲从中来,遂为他安排了一桩冥婚。 这事在《三国志注 · 武文世王公传第二十(魏书)》里有记载,说“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 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 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赠骑都尉印绶,命宛侯据子琮奉冲后。” 当时,冥婚仪式与普通婚礼大致相同,需要父母订立婚约,双方遵守诸如六礼等一套内容,只是时间多半会选择在夜里进行。 普通百姓往往将阴婚的效力等同于“合法婚姻”,两家人会以“亲家”相称,相互帮衬。 如此一来,冥婚在历朝历代都未曾绝迹,甚至成为皇室间的某种联谊手段。 《新唐书 · 萧至忠传》中写道,“韦后尝为其弟洵与至忠殇女冥婚”,说的是韦皇后为其弟韦洵安排冥婚,娶了时任宰相的酂国公萧至忠早夭的第三女;结亲时,韦洵已过世十余年。 根据《旧唐书》与《唐代墓志汇编》记载,韦皇后操办过的冥婚并不止这一起,还包括她的儿子太子重润与另一个弟弟韦泂。
同时代,关于民间冥婚的记载则更多,在敦煌出土的《大唐吉凶书仪》中就有夭殇男女家长所写的冥婚书、答冥婚书、冥婚祭文等。
到了宋代,冥婚更为兴盛,甚至衍生出专门为已死的未婚男女说媒的职业,称为“鬼媒”。 凡是未婚死亡,其父母都会联系“鬼媒”进行说亲,并进行卜算;允婚后便替双方准备冠带、裙帔等,举行仪式,再将两人并骨合葬。合婚后,两家会准备财物酬谢“鬼媒”。 这一点,在康与之所著《昨梦录》中有相关描述。
到了元明两朝,冥婚逐渐变了意味。
《新元史 · 烈女传(一)》里记载过这样一个故事: 意思是说,丈夫去世后,家里人觉得妻子年少,或许还会改嫁,因此想给丈夫另外安排冥婚,让其在地下能成双成对;妻子听闻此事后,绝食而死,最终两人合葬。 这段时期,冥婚逐渐与“殉葬”挂钩,成为加诸于人身上的道德枷锁。直到清末,受到外来文化冲击,这一情况才逐渐好转。 民国初年,冥婚也未绝迹。蒋介石的弟弟蒋瑞青年仅四岁时夭折,死后也曾办过冥婚。
近现代,虽然冥婚并没有正大光明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但依旧可以窥见它的影子。1976 年,唐山大地震后,当地的冥婚仪式也相当盛行,这点在《中国丧葬》一书中有过记载。
2002 年,香港音乐人、知名乐队 beyond 成员叶世荣,就在女友意外故去后,与其完成冥婚,仪式办得很是隆重。但几年后,他又另外再娶了。
可以说从古至今,冥婚从未真正消失过。
04 只是到了现代,冥婚更像是一场生意。 连骨带肉,都被明码标价。 过去的“鬼媒”,改头换面,披上了“婚姻中介”的幌子。与过去只做“死人”生意不同,他们现在常常阴阳两手抓,既能给活着的人介绍相亲,也能给死去的人安排对象。 在某些地区,受本地风气影响,这样的生意很抢手,大部分都是死亡男性寻找适龄的女性死者,但也不乏女性寻找男性的情况。 也有原因,因为他们认为祖坟里有“孤坟”会影响后代运势,甚至不让未婚死者进祖坟。 有需求便衍生出冥婚市场,导致尸体或骨灰被当做商品,在中介间流通,价格从几千到十几万不等。 据说,适龄的刚去世的价格会更高,像前面提到的那家女儿,因为去世时年轻,也没有生过孩子,因此在市场上还很抢手。
这些中介们,丝毫没有有对死者的尊重,将一切都归结于金钱交易。还有胆子大的,甚至直接在医院蹲等,在医院就把“生意”谈完了。
那些刚刚闭上眼睛的身体还未僵硬的人,从太平间出来就直接送到生前未知的另一个地方,成为流水线上的一个包裹,换来一沓还带着味的钞票。 毕竟”生意”,谈的只是钱。 有利可图,就容易衍生犯罪。 轻则偷盗。 山东菏泽曾经破获过一起盗卖女尸案,团伙专门盗卖新下葬的尸体给配阴婚的中介,每具价值 1 万 8 千元,号称新死的更值钱。
陕西宜川也有过类似的案例。
有些地方因该风气盛行,在每年清明节前后,都需要找专人看守坟地中的独身女性墓穴,不敢离开。
重则杀人。
2016 年,甘肃三男子为牟利,杀害两名女性,并将其尸体运送至陕北配阴婚。
法律没有对此视而不见。
《刑法》第 302 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仅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全国就审理宣判了 210 起与“冥婚”“阴婚”相关的案件。
但总有灰色地带。
05 罗翔老师曾经讲过与此有关的问题。 目前的《刑法》第 302 条规定其实是在打击冥婚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 以前,配冥婚的尸体多是盗窃而来,被查处后通常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判罚。
后来,为了“规避”风险,有人就打起了骨灰的主意。为了弥补这一漏洞,2015 年刑法修正案将其修改为“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
结果现在,更常见的一种情况却是,家属自己出售。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尽管不难猜测,在交易过程中,少不了中介等相关人员的教唆,但法律对此是难以界定的。毕竟外人“盗尸”容易判罚,亲属“迁坟”却很难追究。
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于配冥婚没有明确的禁止,对尸体的所有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判罚“是否构成盗窃尸体罪”时,会先判定尸骨的所有者是谁,只有在侵犯他人合法的占有权时才构成犯罪。对于未婚死者,这类判断相对容易,但也更不受法律约束。 大部分争议,都是由已婚死者的尸体归属权引起。 以我们开头提到的案件为例,就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类看法。 一方认为,因为女方已经成婚,与男性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且尸骨原本就葬在婆家,下葬时的“三金”等也是由婆家进行购置的,因此尸体归属权在婆家手里,娘家人未经允许进行“迁葬”的行为,属于盗窃尸骨,涉嫌犯罪。 另一方则认为,女方婚后没有小孩,故去后两家的姻亲关系自动解除,尸体归属权应当归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娘家人对其有处理权,因此该行为并非犯罪。 就是这样备受争议的法律空白地带,让更多唯利是图者蠢蠢欲动。 类似的事件屡有发生,方洋洋也是其一。
方洋洋此前因家暴致死备受舆论关注,前段时间则有新闻爆出,她死后,尸体被家人配了冥婚。我们无法了解其父母的想法,但网友对此的评价,十分直观,认为一切都是物尽其用,“几万元的彩礼,几千元的丧葬费是她一生的价格”。
文牧野此前拍过一部名叫《安魂曲》的短片,也讲到了“冥婚”的话题。
故事挺简单的,一家人出了车祸,爸爸重伤,妈妈当场死亡,女儿脑损伤,需要一笔钱动手术;为了救女儿,爸爸在挣扎后,听从了他人建议,将妈妈尸体卖与别人配冥婚,筹到了女儿的手术费。
这部短片一度引发了激烈的讨论,话题的中心就是,这位父亲该不该为了女儿把妻子配阴婚。 一方观点认为,这是走投无路之下的无奈之举,可以理解。
另一方觉得,十万块钱,总有办法解决的,不至于到“卖妻子”的程度,认为女性仍然只是被榨干最后一丝价值的工具罢了。
这几乎成为冥婚相关话题最后的统一归宿。
他们认为,冥婚本质是对女性的物化、歧视、不平等、作恶。并由此大呼,女人不仅活着被人惦记,死了还要被榨干最后的剩余价值。 但这真的是性别或者说只是性别的问题吗? 我觉得不完全是。 06 要说明白这件事,我们还是要聊一聊除利益以外,冥婚存续已久的原因。 1)风水一说 我国古代对风水、气运等问题很看重,形成了一套独有的说法。 到现在,有些地区因为经济落后、教育不普及等问题,仍然被这些思想根深蒂固地影响着。 在这些地方,他们普遍认为没有婚配、没有子嗣的人是有违礼仪伦常的。 因此他们死去后,是没有资格入祖坟的。 否则会影响到后代的气运。 因此需要另立坟头,即为“孤坟”。 父母如若不想孩子独享“孤坟”,便只能安排阴婚让孩子得以重归祖坟。 2)民间传说 与不入祖坟的习俗对应,则生出了相关的民间传说。 他们认为不入祖坟者,会在家中盘桓、导致家宅不宁,或变成孤魂野鬼、危害人间。 我国有些地区至今仍然流传着类似的传说。 认为未婚的亡灵会一直纠缠体弱且未婚者,直到把人带走。 因此,需要给未婚死去者安排亲事,重归祖坟,平息怨气,使其早日安息。 3)视死如生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点中,往往视死如生。 死并不是结束,而是另一种形式的延续。 古代人相信鬼神、灵魂的存在也正因为此。 因此活着的人需要结婚,死了的人也不意外。 在过去,父母替死者配冥婚甚至是一件值得被称赞的事情,这表示父母对死者的重视与疼爱。
在这样几个原因的影响下,冥婚不但没有在历史长河中消失,反倒找到了自己的存在法则,甚至被某些人利用成为捞钱的幌子。
实际上,我们前面提到过,并不只有男性死者找女性配冥婚的情况,也有相反的,只是确实较少。 07 冥婚的问题,其实已经超越了性别的问题,它本质是愚昧的不开化的思想观念的延续。 过去的很多封建习俗,都是从活人的角度,来设想死者,他们为死者操办婚姻、生活,其实是借此换取自己内心的慰藉。 到了现代,这样的封建习俗已经没有存续的意义,甚至影响到了活人的生活,成为了某种桎梏,让活着的人痛苦,甚至还有可能受到伤害。 它早该被时代摈弃了,但没有,反而在犄角旮旯里苟且着残喘,还有了自己的拥护者。 在这样的观念背景下,人们首先把所有没按照常规步调进行生活的群体,比如未婚者,都放在了一个不道德的地步来评价,从这样的角度,整个群体都在被歧视,不分男女。 古代社会里,人以家族氏族为主要生活体系,婚姻可以维系生活,能帮助人更好地活下来。现代社会并不是如此。 但人的观念却没有变化。 他们依旧认为我们要按时工作、结婚、生小孩 … 年龄成为成为你要完成某件事的评判标准。 如果你没有按时完成,那很抱歉,你有问题。 正是这样的评判标准,让冥婚成为了某些地方的所谓“正确”。 但他们没有意识到,逝者也有尊严,活人为死人配阴婚,是对死者的羞辱和伤害,而非尊重。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社会好像一直很难认同不一样的人,因此未婚的人被歧视、被指指点点、被认为不道德。 其实这样的行为模式可以解释。 人类本质是群居动物,他们具有趋同性,需要公众认可度,他们习惯认可与自己一致的行为,批评与自己不同的做法。 心理学上有个著名实验,讲被试和其它工作人员一起回答问题,在其它人给出一致但明显错误的答案后,被试大概率会选择错误的答案。 他害怕与人不同,哪怕明知道是错的。 但与人相同,就一定是正确的吗?我们就一定要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吗?我们其实应该接受所有不一样的生活方式,这才是正常的。 我们需要知道,并不是说的人多就有道理,也并不是谁的声量高就容易让人信服。 我们要接受有各种各样的人、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 他们都是正常的。他们是不应该被歧视的。 而像冥婚这样的恶俗风气,三千年前就在被禁止,早该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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