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近二审民事判决书,尹某忠为求子花费近 60 万元代孕出生的男婴仅存活了 57 天,男子将代孕公司宝如愿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述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尹某忠、欧某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罗熙坚、原审被告广州明韩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 0106 民初 22644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尹某忠提供《广州宝如愿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协议甲方为 " 尹某忠 ",乙方为 " 欧某志 "。协议订明:精子和卵子的供应方由甲方负责指定,代孕方由乙方提供且全权委托管理。怀孕的方式:试管婴儿代孕(需胚胎性别检测为男孩)。本协议所涉及的胎儿、婴儿均为本协议指定精卵供应方的亲生子女。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小孩生下一周内止。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支付贰万元定金,乙方需先行启动。乙方为甲方办理真实有效的出生证。 付费标准及流程(前期医院手术费用): 1. 签协议当天,甲方支付乙方诚意金 20000 元; 2. 促排当天,甲方支付乙方促排医药费 20000 元; 3. 取卵当天,甲方支付乙方手术费 100000 元; 4. 移植当天,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胚胎冷冻费 70000 元; 5. 移植成功着床,如果是双胎需要减胎,甲方需承担费用以及风险; 6. 如果第一次移植未着床成功,在有冻胚的前提下,后面移植时每次支付 8000 元医院的移植手术费; 7. 如果第一次手术胚胎用完未成功,重新启动促排手术,需要重新支付促排医药费、医院费用,服务费不再重复收取。 怀孕成功付费流程: 1. 从 B 超确认成功着床后开始支付,分期支付如下: ( 1 ) B 超确定着床满 1 个月,甲方支付 40000 元,(2)胎儿着床满 6 个月,甲方支付 50000 元,(3)胎儿着床满 7 个月,甲方支付 50000 元,(4)胎儿着床满 8 个月,甲方支付 50000 元,(5)婴儿健康交接时,甲方支付 50000 元; 2. 如果代孕妈妈在生产时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以剖腹产的方式来生产,甲方需额外支付给代孕妈妈额外的补偿金 20000 元; 3. 如果单次手术做成两个试管婴儿,多出来的试管婴儿,由甲方额外支付 50000 元,提供给甲方健康的婴儿; 4. 代妈在生产时所产生的一切开支由甲方承担; 5. 代妈在怀孕期间由乙方来专业托管,甲方需支付托管服务费,费用包括房租、生活费、保姆费、药品费、管理费、交通费、胎教、营养补给等; 6. 需托管,乙方在托管期间必须照顾好代妈的生活起居,保证其营养,让代妈有一个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不能让代妈在服务期间有喝酒、吸烟、接触辐射源等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托管不利的责任; 7. 如果第一次移植失败代妈需配合第二次移植,甲方需支付二次移植费用 8000 元,中间休息一个月,甲方需支付中间生活费和工资 7000 元,如果两次都失败就需要重新选定代妈妈,甲方只需再支付 10000 元介绍费伙食费,检查费。 协议中还提到,试管婴儿是一项科学技术,成功率不能保证百分百,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成功或失败结果,望甲方慎重考虑。上述协议落款处,甲方栏有尹某忠签名并捺指模确认,乙方栏有欧某志签名并捺指模,以及宝如愿公司盖章确认,落款日期 2017 年 6 月 11 日。 尹某忠主张其向宝如愿公司、罗熙坚、明韩公司支付了服务费 593000 元。 判决书还显示,尹某忠提供病历资料及相关资料,拟证明欧某志、宝如愿公司提供的代孕婴儿一出生便是非健康的高危儿,仅存活了 57 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南海妇产儿童医院住院证、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载明,该男婴门诊诊断为高危儿。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载明,该男婴诊断为脓毒败血症、真菌感染、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贫血、肝功能损害、胃肠功能紊乱、结缔组织病未排、遗传代谢性疾病未排。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珠)急诊留观出观记录、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该男婴死亡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中枢性呼吸衰竭、硬脑膜下积液、脑积水、脓毒血症,死亡原因化脓性脑膜脑炎。 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 , 以医疗为目的 , 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代孕行为涉及代孕者的人格权益,也涉及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与代孕所生的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难题。从事代孕有关的行为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本案中,宝如愿公司并不具备医疗资质,《广州宝如愿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约定欧某志、宝如愿公司为尹某忠提供试管婴儿及代孕服务,还约定需胚胎性别检测为男孩,且双方确认与案涉试管婴儿卵子由宝如愿公司提供尹某忠选择,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广州宝如愿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尹某忠与欧某志、宝如愿公司签订的代孕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签订合同的尹某忠、欧某志、宝如愿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普通商事主体,明知代孕行为与我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及公序良俗相违背,仍违法签订和积极履行代孕协议,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同等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欧某志、宝如愿公司存在较大过错依据不充分。鉴于尹某忠与欧某志、宝如愿公司均已实际履行协议,故对尹某忠已支付代孕服务费的损失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本院认定由尹某忠自行承担 50% 的责任,欧某志、宝如愿公司共同承担 50% 的责任。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如下:欧某志、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尹某忠赔偿损失 323910.23 元。
栏目主编:张武 本文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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