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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号传染源”要被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依据不清,难免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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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10: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没有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违反防疫规定,感染者也是疫情受害者。目前 274 个字的通报让公众有很多疑问,须尽快公布更多详情。希望能尽快调查清楚各种关键问题,尤其是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当时的防疫政策、是否存在瞒报行程等。如果确实有问题,那就依法严惩;如果没有问题,也要及时给公众一个说法。
据媒体报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已对 " 源升品质生活坊 "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此次疫情系因东昌区 " 源升品质生活坊 " 经营者季某某 1 月 9 日邀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疫情 "0 号传染源 ")到通化市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1 月 17 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已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 图片来源:" 吉林检察 " 微信公号。
由于当地有关部门的通报只有 274 个字,公众对这件事还有很多疑问。比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 "0 号传染源 " 林某某,还是 "1 号传染源 " 季某某?再比如,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鉴于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数不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而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有关方面不要 " 惜字如金 "。
根据刑法规定,若要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提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且有 "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 等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在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



根据吉林省卫健委的情况通报,截至 1 月 8 日 24 时,即季某某邀请林某某去通化开展活动时,吉林省已连续 252 天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属于低风险地区。而从后来公布的林某某活动轨迹看,他与 1 月 9 日之前黑龙江省的几个中高风险地区似乎没有交集。这是否意味着,根据国家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这种省际低风险区域之间的人员交流,并不在明文禁止之列,也不违反防疫规定?
那么,吉林省当时是否有禁止聚集的要求?检索新闻可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加强对疫情期间以会议、授课等聚集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监管的紧急通知》发布于 1 月 16 日。而季某某邀请林某某来吉林从事销售宣传是在 1 月 9 日。如果禁令在后,销售宣传在前,是否也不宜追溯性执法?
此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卫健委曾多次发出 " 做好个人防护,不扎堆少聚集 " 等倡导,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聚会,尤其在低风险地区。既然国家卫健委和地方都没有明文禁止聚会,涉案人员是否不应被认定为 "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
还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还必须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故意。而林某某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时并没有任何感染症状,又来自一个低风险地区,应该不知道自己已被他人感染。(后来的流调信息显示,林某某 1 月 5 日坐火车时,曾与一对 1 月 11 日才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节车厢。)即便跨省搞了一些宣传营销活动,是否也很难说林某某和季某某 " 心怀叵测 ",故意置传染病防治法于不顾?



其实,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对 " 传染源 " 的追溯问责,应该格外谨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不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违反防疫规定,无论是 "0 号传染源 ",还是 "1 号传染源 ",也都是受害者。
去年,一些地方发生疫情时,网上曾流传所谓 " 毒王 " 的非理性言论,不少人因此遭遇网络暴力。公众高度关注通化这个案子,也是担心,如果在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前提下,开了追究 "×× 号传染源 " 刑责的先例,万一其他地方效仿,可能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现在检方已经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起办案。希望能尽快调查清楚各种关键问题,尤其要查清楚、说明白,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当时的防疫政策、是否存在瞒报行程等违规行为。如果确实有问题,那就依法严惩;如果没有问题,也要及时给公众一个说法。
"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对于是否要追责,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防控疫情与保障权利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当前,民众对这个案件高度关注,但官方信息比较少,期待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详情,答疑解惑,并依法、审慎处理。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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