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 月 12 日 22 时 50 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北旺派出所(以下简称西北旺派出所)民警接到杨某报案,称在合租的房屋里被合租的男子性骚扰。 该男子姓张,趁杨某刚刚洗完澡从厕所出来,张某从身后搂住了杨某 …… 张某的行为被派出所认定猥亵,遭行政拘留 5 天。 因为不服,张某打起了行政官司。近日,该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个公开。 张某与杨某系合租关系,2020 年 1 月 12 日晚,在杨某报警后,西北旺派出所民警进行受案登记,并向杨某出具受案回执。同日,西北旺派出所民警对张某进行了传唤,对张某、杨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张某在询问笔录中称 2020 年 1 月 12 日晚,涉案房屋仅剩他和杨某租住,他在杨某从房屋卫生间出来后,未经杨某同意,从杨某的身后用双手搂抱其腰部,双方头部相接触。 杨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她洗完澡从卫生间出来后,张某从后面用双手抱住其腰部,用面部蹭其颈部。 2020 年 1 月 13 日,张某亲笔供词中称其对杨某产生了搂抱行为,非常后悔和自责。同日,西北旺派出所对张某进行处罚告知,张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0 年 1 月 12 日 22 时 40 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在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 T05 小区内,以搂抱的方式对他人进行猥亵,后被民警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伍日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 年 4 月 20 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和海淀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10 月 21 日,海淀区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在涉案房屋仅有两人在场的私密空间内,违背杨某的意志,从杨某的身后用双手对其进行搂抱,产生相应的身体接触,构成猥亵,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海淀公安分局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定性并无不当。海淀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处罚幅度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张某主张其想追求杨某,与杨某存在暧昧关系,与杨某之间有互动,不存在猥亵意图及猥亵行为。 对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对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张某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处罚过程中,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告知程序,在张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后,制作了被诉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程序合法。海淀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鉴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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