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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保姆花费都不止”,律师详解首例全职太太离婚获 5 万元劳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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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1 03: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北京法院网 2 月 4 日消息,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资料图:民法典
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2000 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 5 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上多份涉及 " 家务劳动补偿 " 的离婚案判决书,发现在此前的判决中,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那么," 家务劳动 " 究竟有没有司法定义,首例认定意味着什么?
也有网友质疑,本案存在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 5 万,平均一年仅 1 万元,金额是否过低?有网友甚至评论称 " 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 5 万 "。那么,家务补偿款金额是否真的过低?
就此,红星新闻邀请多位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回溯】
丈夫提出离婚,全职太太要求劳务补偿
据北京法院网报道,陈某与王某于 2010 年相识、相恋,2015 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 2018 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 2018 年 7 月开始分居至今。自 2018 年 11 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 2019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 2020 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



▲北京法院网相关报道
2020 年 10 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 16 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某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2000 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 5 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案例解读】
民法典为 " 家务劳动 " 补偿提供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多份涉及 " 家务劳动补偿 " 的离婚案判决书,发现在此前的判决中,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家务补偿 5 万元获得了法院支持,那所谓 " 家务补偿 " 在司法上有无明确定义呢?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颜莉律师认为,我国法律上对此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之规定,可以理解家务劳动主要包含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 简单来讲就是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照看小孩、赡养老人等。"



▲家务劳动。图据图虫创意
而在长期致力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律师万淼焱看来,家务劳动是一个 " 动态的概念 "," 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和亲友来访都会导致劳动程度的增加。而且不限于体力劳动,也包含脑力劳动和一定程度的情感和爱心付出。"
万淼焱向红星新闻分析道,前述判决生效的背景,与新民法典中做出的修改正式实施有关。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此前《婚姻法》第四十条把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基础上。而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人愿意在婚姻中书面协议财产各归各。" 万淼焱律师说。
" 在此之前,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能离婚时请求补偿," 颜莉律师也表示,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常年外出务工未归,未尽到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而另一方承担和付出较多照顾家庭的义务,也可能获得补偿。" 但是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男女双方很少在婚内签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更少有约定各自的归各自所有,故在此之前直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缺乏法律支持。"
颜莉告诉红星新闻,夫妻一旦离婚,虽然婚姻期间所得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家务劳动的不利影响远非通过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可以得到补偿。其不利影响在于,因长时间从事家务劳动而导致职业发展中断、原有劳动技能下降或职业发展受阻,此种损失需以离婚经济补偿进行救济。
而对比《婚姻法》和《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立法层面删除了 "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一方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颜莉律师解读道。
【律师说法】
全职太太对家庭的贡献 " 量化难 "
本案具有积极意义
" 女性不论是否具有全职劳动工作,都可以记住:离婚时,除非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书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万淼焱律师说," 二战以后,以法律方式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成为全球法治主流。承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独立人格,认可家务劳动有相当于劳动报酬的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昭示着我国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尊重着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
万淼焱强调," 从司法上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非常有必要。" 据她分析,我国大部分家庭的家务仍由妻子承担,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使得女性超负荷劳动," 家庭不应当是男性免费使用女性劳动力的场所,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不仅诠释着社会性别意识形态,反过来也在推动、强化着整个社会性别不平等。"



▲在许多家庭内,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图据图虫创意
有网友质疑,本案中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 5 万,平均一年 1 万元,有金额过低之嫌,有网友甚至评论称 " 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 5 万 "。对于此金额是否过低,万淼焱的看法是,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 5 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是建立在 "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且 " 小孩每月抚养费也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 " 的基础上。对于补偿的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生活情况予以酌定。
从社会背景的角度分析,颜莉律师认为,此次判决支持 " 家务补偿 " 的原因是 "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增加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直接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对于网友质疑的金额过低问题,颜莉表示,全职太太对家庭的贡献,如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特别是因长时间从事家务劳动而导致职业发展困境,确实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损失,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难有一个量化标准。
颜莉认为,总体上,这次判决具有积极的司法和社会影响。" 本次离婚劳务补偿判决生效,对此后的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特别是以后判例对于离婚后补偿的标准。同时随着案例的增加,也会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最后,两位律师建议全职太太从以下几个角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保持对家庭财务情况的知情权;
其次,作为全职太太应当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记录,以便在离婚诉讼时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较多义务的证据;
最后,在考虑离婚前先咨询律师,让自己对整个婚姻关系和财产情况有一个综合的判断,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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