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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二手奥迪竟是水淹车,是否该“退一赔三”?她申请再审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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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14: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买来的二手奥迪 Q5 刚开两月便突发故障,无法行驶,一查还是水淹车。最近大半年来,四川内江的谢女士为此很闹心,也费了不少神。
从一审法院判决二手车商 " 退一赔三 ",到去年底二审法院改判,不支持三倍赔偿,事情并未结束。尽管她在二审中获赔损失 6 万元,但车商要求其将车修好才能退车、退款和获得赔偿,而维修费用可能达两三万元。
而她坚持认为二手车商存在欺诈故意,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 " 退一赔三 "。2 月 23 日,她的再审申请通过审查。



谢女士所买的二手奥迪 Q5
遭遇
驾车突发故障,刚开两月的二手奥迪竟是水淹车
事情还得从去年 4 月说起,当时,家中已有一辆车的谢女士因与丈夫上班都有用车需求,决定买一辆价格合理、车况还不错的二手车。4 月 13 日,她来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看中了内江市金瑞旧机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摆放的一辆二手奥迪 Q5。
金瑞公司是从事二手车经纪服务的,双方经过协商,谈好价格。当天,谢女士与卖家熊某及金瑞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书》,约定以 13.3 万元的价格买下这辆二手奥迪 Q5。
因谢女士在签订合同前,再三强调车辆必须无火烧、水淹、重大碰撞事故,双方除约定付款方式外,合同中还特别备注,保证该车无火烧、水淹和无重大碰撞。
谢女士按约定向金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支付定金 1 万元后,黄某于当天下午将车辆过户至谢女士名下,并变更车牌号码。次日,谢女士向熊某、黄某及金瑞公司支付余款 12.3 万元。
但使用仅 2 个多月,去年 6 月 19 日,谢女士在驾车途中突发故障,档位失灵,车辆无法前行,也无法后退。电话联系熊某和黄某,对方称二手车销售后没有售后服务,她只能求助保险公司,将车拖至某修理厂,但修理厂检查后却称无法维修。
去年 6 月 23 日,她将车拖至另一家修理厂,维修人员查看后称该车电路板疑似被水淹过。此后,她到保险公司处查询得知,这辆车竟是水淹车。原来,2019 年 8 月 20 日,这辆奥迪 Q5 在阿坝州汶川县因重大自然灾害——洪涝而受损,保险公司因此赔偿原车主彭某 4.7 万余元。事后,彭某将该车卖给了黄某。
维权
以消费欺诈主张 " 退一赔三 ",一审获支持
谢女士认为,金瑞公司经营二手车多年,其应该知道案涉奥迪 Q5 的出险情况,却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上保证 " 无水淹 ",诱使她买下。
在与金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及其丈夫熊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认为遭遇消费欺诈的她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提出 " 退一赔三 " 的主张。审理中,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调查后,证实案涉奥迪 Q5 是水淹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瑞公司及黄某、熊某作为专业二手车商,从事二手车交易多年,有能力和义务对销售车辆的状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否发生过火灾、水淹、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并秉承专业精神对案涉车辆真实状况作出评价,为双方交易提供真实信息源,杜绝欺诈。谢女士作为消费者,对案涉车辆不具有专业知识能力,仅依赖于金瑞公司及黄某、熊某的诚实守信,但金瑞公司及黄某、熊某向谢女士隐瞒车辆真实状况,存在欺诈故意。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谢女士 " 退一赔三 " 的主张,并据此判决撤销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谢女士将车退还给金瑞公司,金瑞公司则退还谢女士购车款 13.3 万元并赔偿 39.9 万元,黄某、熊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改判
二审认定无欺诈故意,不支持 3 倍赔偿
不服一审判决,金瑞公司及黄某、熊某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车辆为水淹车的证据是保险公司的报告,但该报告仅有保险公司档案复印章,未加盖公司公章,无经办人员签字,证据形式不合法,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也无资质将案涉车辆定义为水淹车。此外,他们不存在任何隐匿、欺诈行为,案涉车辆原车主在转让并未告知该车系水淹车,他们从所有渠道查询均不能反映该车为水淹车。
为此,金瑞公司及黄某、熊某还提交了在查博士 APP 查询到的该车历史车况报告,证明他们将车出售给谢女士前,已对车辆车况进行查询,查询报告及维修记录均未显示该车为水淹车。原车主彭某也出庭作证称,该车是他 2011 年 10 月花 50 多万元购买的,2019 年 8 月 20 日驾车在汶川县旅游时,车辆被泥石流冲出 10 多米远,后被保险公司拉走维修,其认为案涉车辆不是水淹车,并在出售时未告知黄某、熊某车辆 2019 年 8 月 20 日的出险及维修情况。



二审庭审现场
谢女士则认为,车辆未在 4S 店维修,在查询时就无记录,查博士不是专业平台,不能证明该车是否存在火烧、水淹、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此外,该车因泥石流移动 10 多米,车辆损害无法开回,由保险公司报修,且车辆遭遇泥石流后,彭某未打开引擎盖未查看里面是否有泥沙,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对此,法院认为,查博士是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的免费 APP,针对该车的查询具有关联性,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具有中立性,且谢女士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二审还查明,金瑞公司股东为熊某、黄某夫妇,去年 4 月 2 日,黄某以 9.6 万元价格从彭某处买下该车。谢女士在购买该车时,黄某、熊某在查博士 APP(专业车辆历史数据查询平台)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该车无水淹记录,双方还将车辆开到谢女士朋友经营的汽修厂,谢女士朋友查看后未看出车辆有水淹等情况。
那么,该车是否为水淹车?金瑞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隐匿欺诈行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出险后,将该车定损为水淹车四级,这是对案涉车辆的客观认定,故法院认定该车是水淹车。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瑞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已知悉该车被水淹的事实,即金瑞公司与谢女士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因此,金瑞公司不具有欺诈谢女士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对谢女士主张的 3 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为,金瑞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在购买该车及转售时未检测出车辆真实状况,也未到承保的保险公司查询是否存在水淹等情形,就向谢女士承诺案涉车辆不是水淹车,虽不构成故意欺诈,但存在重大过失。这致使谢女士与其签订合同买下车辆,并给谢女士带来车辆维修等损失。而该车确为水淹车,不能实现谢女士购车目的,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为此,法院支持谢女士撤销合同,退车退款的主张,并酌情支持金瑞公司赔偿谢女士经济损失 6 万元。
据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谢女士退还车辆、金瑞公司退还 13.3 万元购车款。但对于原判的金瑞公司赔偿谢女士 3 倍购车款即 39.9 万元,二审改判为金瑞公司赔偿谢女士 6 万元。黄某、熊某对金瑞公司向谢女士支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再审
坚持认为车商构成欺诈,再审申请已获立案
谢女士称,二审宣判后,金瑞公司及黄某、熊某让她将车维修好后,才能退车拿回购车款,并获得赔偿。但她和丈夫咨询汽修厂得知,该车维修费可能需要两三万元。" 之前装显示屏、做保养、换刹车盘,我都已经花费 1 万多。" 她还说,二审判决中的 6 万元赔偿是否需要先将车修好,也不明确。
再审申请获立案
而她,也不服二审判决。她说,二审法院认定 " 查博士 "APP 为免费 APP,与双方无利害关系,具有中立性,并因此采信。但她查询后却认为," 查博士 " 是非官方商业平台,该平台可通过查询者主观意愿付费查询自己需要的数据信息,没有公平公正的查询车辆的真实情况。此外,熊某在二审庭审中也提到付费查询,平台也注明了 " 对查询结果不做准确性、完整性承诺,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因此,她认为,查博士不是官方平台,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具备法律效应。
她还认为,金瑞公司作为从业 10 多年的专业二手车商,在二审时曾提供向保险公司的线上查询录音证据,却多次强调车在自己名下时查询不了保险,这是自相矛盾。同时,金瑞公司在买车时还将老款的尾标换成了新款尾标。因此,金瑞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水淹车的事实,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
" 尽管他们称其对车的水淹事故不知情,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获得 3 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谢女士查看相似案例的判决书原文说,主观故意上的故意欺诈是一种心理状态,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主管心理状态做出判断。" 而且,他们还在合同中保证无水淹,那就要承担责任。"
" 二审中,彭某称 2019 年 8 月 20 日事故后打开车门,看到车内是干干净净的。" 谢女士说,但一审法院调取的当时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图片可清楚看到车内驾驶室和车辆内部都有很多泥沙和污迹。因此,她认为彭某的证词存在虚假。
" 买车时,我开到汽修厂去找人帮忙看看,但那也不是我的朋友,他也只是帮我看了下外观,没有拆开任何零件进行检测。" 谢女士还说。
因此,她坚持认为,金瑞公司及黄某、熊某作为专业二手车商,从业 10 多年,应有能力和义务对销售车辆的状况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否发生过火灾、水淹、重大事故等情况,并从专业角度对车辆真是状况作出评价,为双方交易提供真实信息源,而不应该用 " 查博士 " 平台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来蒙骗她,这存在欺诈的故意。
今年 1 月 22 日,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2 月 26 日,谢女士提供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信息显示,她的再审申请已于 2 月 23 日立案并移交审判庭,审理期限为 3 个月。
2 月 26 日,金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不是恶意欺诈,该车并未经过司法鉴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定损时定了四级水淹。" 我们买之前,全部查了的,在 APP 上查 4S 店和保险公司的记录,都没有。" 黄某说,谢女士在买车时,也开到自己朋友的汽修厂,也没看出问题。原车主也未说过,因此,他们都不知道该车是水淹车。
黄某还说,目前该车还未修好,还在谢女士朋友的修理厂。二审宣判后,她让谢女士将车过户至她名下,她再退还购车款及支付 6 万元赔偿。该车的故障花费不到 2 万元便可修好,而二审判决的 6 万元损失赔偿便包括维修费。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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