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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报告点名“辣笔小球”案、“南医大女生被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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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08: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 陈子秋)3 月 8 日下午 3 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 两高 " 报告中,有不少社会关注度高的江苏案例被点名,例如 " 辣笔小球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 " 等。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
最高检工作报告原文:用典型案件引领法治、促进治理是检察办案的更高追求。发布 6 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坚定捍卫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18 年底发布 " 昆山反杀案 " 指导性案例后,2019 年和 2020 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 800 余人,是之前两年的 2.8 倍。
江苏做法:2018 年 8 月 27 日 21 点,江苏省昆山市男子刘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某发生争执。两方争吵期间,刘某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某,于某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发生后,昆山检方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诉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刘某持刀行凶,于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刘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某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支持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最高检工作报告原文:网络大 V" 辣笔小球 " 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首次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江苏做法:2021 年 2 月 19 日 10 时 29 分、10 时 46 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 " 辣笔小球 ",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 月 20 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 月 25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1 年 3 月 1 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网民 " 辣笔小球 " 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我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批准逮捕。
核准追诉 "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 "
最高检工作报告原文: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起诉 5.7 万人,核准追诉 "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 " 等 35 起陈年命案。
江苏做法:1992 年 3 月 20 日晚,麻某钢在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林某胁迫至教学楼天井处强行发生性关系,其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某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并将林某的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经鉴定,林某系遭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过公安机关 28 年的不懈侦查,该案于 2020 年 2 月告破。
2020 年 10 月 1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麻某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1 年 1 月 19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麻某钢强奸、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理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江苏有案例
最高法工作报告原文:审理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明确安装监控不得侵扰他人生活安宁。
江苏做法:家住无锡的张某与吴某是对门邻居。2019 年,吴某给家中大门安装了可视门铃,该门铃具有红外夜视、自动摄录、存储、上传网络等功能,吴某打开可视门铃软件,就可以看到家门口的所有情况。然而,邻居张某却因为吴某家新添置的 " 高科技 " 产品而备感焦虑。
原来,张某与吴某两家入户门最近距离仅 1.56 米,张某出入自家房屋需经过吴某门口,其进出房屋的规律、状态等信息均可被吴某家的可视门铃记录。假如张某敞开家门,屋内状况都在吴某门铃的监控及摄录范围内。
张某认为,吴某家的可视门铃不但记录了自己出入房屋的时间,还拍摄到了屋内的情况,严重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为此,张某将吴某诉至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安装可视门铃虽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但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遂判决吴某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相关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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