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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呼吁非法代孕组织者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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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08: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蒋胜男表示,代孕商业化已发展为一条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其持续深入的发展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危害。不能因为有需求,就放弃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文 4532 字,阅读约需 9 分钟
新京报记者 王姝
本次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提交了《关于明确将组织,中介非法代孕行为归于刑事犯罪的建议》等 7 个建议和议案。
蒋胜男是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温州大学研究员,曾创作《芈月传》《燕云台》等。
如何看待非法代孕、抚养权纠纷案等问题?蒋胜男接受了新京报记者专访。
她表示,代孕商业化已发展为一条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其持续深入的发展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危害。不能因为有需求,就放弃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完善有关代孕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制约、监管及生育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法律化,让其不再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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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代孕
不能因有需求,就放弃对犯罪行为惩治;应早日纳入刑法规制轨道
新京报:你今年参会的建议之一是关于非法代孕。为什么关注到这个问题?
蒋胜男:我提出了《关于明确将组织,中介非法代孕行为归于刑事犯罪的建议》。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不少代孕事件,有的代孕妈妈因反复代孕导致伤残,甚至死亡,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有的代孕妈妈生下来的孩子被委托人遗弃等等。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代孕中介已达 400 多家,大多属于 " 地下交易 "。代孕商业化已发展为一条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其持续深入的发展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危害,比如有的代孕中介机构租用年轻女性的身体和子宫,并通过衡量其个人容貌、学历、家庭等外在条件为其明码标价,等待买主。此种行为无异于将女性器官视为制造加工厂,贬低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本质上是对女性的物化和歧视。
而且,代孕也会导致社会失范和法律问题。代孕双方仅凭借一纸协议来保障彼此,容易引发后续纠纷问题。例如代孕妈妈因反复代孕导致的死亡、伤残问题;代孕妈妈生出未达到要求的孩子,导致弃养甚至杀害婴儿等问题;代孕妈妈对孩子的生育情感,要求拿回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此外,我国现行《婚姻法》按照 " 谁分娩,谁是母亲 " 的原则,以生母及其丈夫为父母,代孕属于计划外生育,违反《婚姻法》。
新京报:有种观点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某种程度来说代孕也有一定的需求。
蒋胜男:不少违法行为都有社会需求,比如拐卖妇女儿童有没有需求?买卖人体器官有没有需求?不能因为有需求,就放弃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新京报:你认为应该对代孕作出哪些规范?
蒋胜男:早在 2001 年,原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但对于个人和中介机构从事代孕的行为并未明确禁止。2015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之前《草案》中的 " 禁止代孕 " 条款,之前的草案曾提出 "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此后,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均未对代孕行为进行规制,在缺乏法律严厉禁止的情况下,代孕市场在地下悄然滋长,庞大的需求进一步刺激了代孕中介和跨地区代孕的发展。
因此,就目前非法地下商业代孕利益链条所反映出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完善有关代孕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制约、监管及生育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法律化。应该将非法代孕早日纳入刑法规制的轨道,尤其是非法代孕的组织者、中介者及开展非法代孕、跨境代孕的业务机构相关管理者及法人应予参照 " 贩卖人口 "" 买卖人体器官 " 以及 " 组织、容留卖淫罪 " 上限处刑,让其不再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谈抚养权纠纷案 " 执行难 "
建议对抢夺、藏匿孩子导致生效抚养权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明确其入罪标准
新京报:去年 10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你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是不是受邀列席了这次会议?
蒋胜男:是的,我一直非常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几年前曾经提过有关治理校园欺凌的议案,最高检作出了答复。
新京报:你认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亮点是什么?
蒋胜男:亮点有很多,比如建立了校园欺凌防控制度;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此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这次两会,我提交了一个与抚养权纠纷有关的建议——《关于完善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长期以来,在涉及离婚、抚养权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大量存在着 " 抢夺、藏匿孩子 " 的现象,这对于家庭、孩子都是极大的伤害,尤其会对孩子产生深远而负面的影响。这些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惩戒措施有限,震慑乏力,拒执罪的适用罕见,导致判决沦为一纸空文,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
新京报:你的意思是抚养权纠纷案件面临 " 执行难 "?
蒋胜男:是的。2021 年 2 月,来自全国各地的 130 名孩子被另一方藏匿的妈妈们,自发组织联名签名,呼吁立法严惩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她们中,获得抚养权孩子仍被藏匿的占 30%,获得探视权孩子被藏匿的占 39%。
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一般被限缩在财物和行为的执行上;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是父母对孩子的直接看护权的实现,在法律手段上,只能通过对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其交付孩子的直接看护权,而不能通过强制措施把孩子直接交给另一方。
从案件执行的角度来看,抚养权属于人身权利,与财产的执行不同,不能依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 " 抢夺藏匿孩子 " 的行为进行惩戒。
因此,当一方恶意不履行判决义务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 抢夺、藏匿孩子 " 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判决后的执行又缺少明确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导致法院判决屡成空文,有的法院甚至为避开 " 执行难 ",直接将孩子判给匿藏方,导致夺子大战愈演愈烈。拒不执行判决最多也就是拘留 15 天,或者以隔代藏匿为借口,使法院束手无策,于是拒不执行判决仍逍遥法外的人屡见不鲜。
新京报:该如何解决?
蒋胜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刑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哪些情形属于 " 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 8 种情形。我建议在此基础上,新增一项 " 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导致抚养权、探视权的判决无法执行的 ",作为第 9 种情形。也就是说,对于抢夺、藏匿孩子导致生效抚养权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明确其入罪的标准。
谈网络文学改编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严格落实编剧署名权及名次权
新京报:近年来一些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后,遭到了原著党的质疑,从网络文学到大屏幕,你觉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
蒋胜男:改编对原著应该有最起码的尊重。原著不是不可以动,不是不能改,原著党反对改编,反对的是原著被改得面目全非,改编后货不对板。如果改编能体现原著的核心导向,能体现原著的灵魂,原著党肯定会觉得改得好,虽然改得跟原著不一样,但仍然是原著中的那个人。原著党并没有那么极端化,不少争议和质疑可能在于请错了编剧,或者选的演员不合适,不能让演孙悟空的演员去演贾宝玉吧?这就如同本来是道鲁菜,可是请了一个川菜师傅,放了很多辣子,而观众期待的是要吃一道鲁菜。
有时候,一部剧在拍摄过程中会有各种变化,有些变化就是编剧也无法预料到的,比如拍了很多场景,这些场景并不是编剧写的,如果这部剧评价不好收视不好,编剧往往会背锅。那怎么办?这次两会我提了一个建议,依据著作权法严格落实编剧署名权及名次权。现在推介一部电影电视作品,海报及媒体总是有意淡漠、忽略、消除编剧的署名,只介绍导演和演员,原作者编剧被淹没掉了。影视作品的一切从剧本开始,编剧是剧本的著作权人,是影视作品剧本的首创,编剧的位置被压缩掉,这对原创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谈网络文学创作
文学本身是作者和读者的情感共鸣和交流,文学本身的内核是不变的
新京报:关于网络文学和严肃文学,你举过一个例子,二者之间如同招手打出租和叫网约车,那么你认为网络文学和严肃文学之间有没有界限?
蒋胜男:界限当然有,不过,我觉得,网络文学与严肃文学是不同时代不同载体的变化。过去作者会向刊物投稿,需要编辑对作品作出审核;现在作者在网站上上传自己的作品,由读者自己来挑选。不论是用键盘打字还是用手写字,不管作品是上传到网上还是发到刊物上,你还是你,你写的内容好看还是好看,不好看还是不好看。每一个时代的好作品,一定会引起这个时代大众的共鸣,好作品的标准是不变的。文学本身就是作者和读者的情感的共鸣和交流,文学本身的内核是不变的。
新京报:网络文学有一种分类,将都市爽文、重生文、穿越文等称为类型文,你怎么看这些类型文?
蒋胜男:其实现在有一个现象,打开一个网页或者一条微博、微信,弹窗会弹出一个可以免费阅读的文案,内容比较狗血,穿越重生、一胎多胞等等。这类都市爽文、重生文、穿越文、赘婿文、一胎多胞文,读者一般都是原来并不读网络文学作品的人,作品的文学价值不高有的甚至很低,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类网文也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和社会价值。比如有人工作不顺利,变得一穷二白,渴望遇到一个美丽善良又很富裕的 " 田螺姑娘 ",通过读爽文找到了这种感觉,纾解了自己的负面情绪;有的女子沉迷于一胎多胞文,可能她正面临生子压力,被要求多生,而且多生男孩,她内心对此是抗拒的,读一胎多胞文,实际上呈现的是她只想生一胎。

新京报:你说过一句话," 最希望的就是坐在一个书桌前安安静静写字 "。如何处理作品跟流行性还有商业价值之间的关系?
蒋胜男:我认为,在网络时代,如果过于刻意地追求流行性和商业价值是追不住的。我跟很多作者讨论过这个问题,不少作者感觉很容易被模仿复制,一部作品成功之后会发现很多人开始写同样的类型,甚至写你曾经写过的人设。
原来你的跑道孤独无人,无人理会,你披荆斩棘跑出成绩,跑道里会有很多人开始跟你跑跟你应和。有过成功作品的作者所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转型,这条路上有很多人跟你竞争;如果转型,可能原来喜欢你这个类型的读者会失望会离开。所以一旦成名,往往会处于一种被模仿的状态。
新京报:你怕不怕被模仿?
蒋胜男:我认为,不动脑子、跟风、套路化的写作玩坏的只是自己。我不会因为热点而改变自己的创作方式和思路。一部作品引起了很多观众共鸣,就很容易出现类似的跟风作品,但很多时候后续作品并没有意识到成功作品引起人共鸣的点在哪儿,坚持创新,坚守初心,写自己笔下的好故事,做好自己,才能避免陷入同质化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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