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八 " 国际劳动妇女节,放假半天!其实,有不少人并不了解妇女节放假半天的规定,这是怎么来的呢?身在职场的女职工,还享有哪些权益和待遇呢? 妇女节放假属于 " 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 据了解,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 三八 " 国际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 " 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 据《劳社厅函〔2000〕18 号》文件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就业权益受保护,女职工还有这些专属权益 除了放假半天,女职工还享有哪些专属权益?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特殊时期照顾多 《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 1 至 2 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 1 至 2 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繁重劳动可拒绝 《特别规定》附录里明确,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更年期可调岗 《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产前检查不扣工资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休息有保障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女职工怀孕不满 3 个月和 7 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 1 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 3 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 7 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怀孕不能随意辞退 《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期 " 内合同期满可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产假增加,男方享陪产假 《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 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另外,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 产假年假可同享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可领生育津贴 《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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