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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 330 万房产仅得 2.8 万!只因买房时“慷慨”拍丈母娘马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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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5 23: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有一对夫妻
丈夫没有家暴没有出轨
只是和平分手
但在离婚分割市值330 万房产时
丈夫最终只分得2.8 万余元



原来当年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
且妻子占比 99%
虽然丈夫阿强辩称此举
只为“安抚丈母娘”
但近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本案改判依法支持了妻子小丽的权益



一审:仅享 1% 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2015 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
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
当时房屋总价 170 余万元
其中首付 100 余万元
由小丽的母亲出资
剩下 70 余万元
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
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办理房屋登记时
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
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
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直至2018 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
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两人离婚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但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
经查实,目前市值 330 万元
还剩余贷款金额 50 余万元
根据两人约定的所占份额来看
小丽占 99%,阿强只占 1%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
由 100 余万元首付款
和 70 余万元贷款组成
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
阿强仅分割房屋 1%
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
有失公允



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
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
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
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 50 万元
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小丽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
夫妻二人按份共有
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
离婚分割财产应当
依约定按份处置
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合法有效的
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则认为
当时两人按份共有
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
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
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
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
房屋归小丽所有
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
改判小丽支付阿强
房屋折价款 2.8 万余元
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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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丨上海法治报、021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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