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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这种数字人民币钱包,享受国家1.2万亿奖励金?骗局!律师: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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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1: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有户发布内容称,参与推广数字人民币“国际大钱包”便可享受国家发放的红利。
在添加该用户联系方式后,他进一步告诉记者:“这是国家为推广DCEP的使用,共拿出1.2万亿推广奖励资金,但只有下载并注册‘国际大钱包’才能享受分红,另外,参与推广、邀人注册也能享受分红。”
此外,记者在一个超千人的直播会议室发现,一位自称是发起人的用户称:“目前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个消息,我们每个人都要为人民币走向国际化贡献一份力量,同时要注意,如果已注册六大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便不能注册‘国际大钱包’,享受不到国家红利。”
但记者多方查询官方信息,却并未发现有关于上述钱包的推广消息。
官方消息是,在推广数字人民币之前,还需要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在4月18日晚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副行长李波就表示,数字人民币的具体推进计划,现在还没有一个具体时间表;向全国推广数字人民币之前,首先要继续做好试点工作,来增加扩大试点项目的范围。
由此可见,官方目前并没有推广“国际大钱包”的活动。
想像力真丰富,开口就说拿1.2万亿元来奖励推广
上述用户告诉记者:“每晚8点我们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讲师,在线上会议直播分享‘国际大钱包’的具体分红模式,感兴趣可以加入学习。”
随后,记者准时来到直播会议室,发现有超一千人加入会议。一位讲师发言称:“这个国际钱包无需老百姓投资一分钱,人人可注册使用或参与分享,国家拿出1.2万亿推广DCEP,推广期只有18个月,这是在给我们发福利,大家一定要抓住机会!”
令人倍感好奇的是,参与推广和注册的人究竟是如何从中获得分红的呢?
直播中的《国际大钱包分润说明》宣称,国家拿出共计1.2万亿有限红利,国内推广4000亿元,国外推广8000亿元,国内主要推广对象为民企、私企,但事业单位、央企等不包含在内。
上述说明指出,推广利润共享三代,利润各2%。比如,A推广了B,B推广了C,只要C使用了DCEP进行支付,ABC都有2%的收益。C企业流水1000万元×2%=20万元,20万元×20%=纳税4万元,那么ABC获得的纯收益就是16万元。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公司法人先用手机号注册“国际大钱包”,法人去开户行开通对公账户DCEP收支功能,钱包绑定对公账户(法人下载钱包的手机号和银行对公账户预留的手机号必须一致),然后让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层层复制该操作。
当公司销售货物时,先开发票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需向该公司使用DCEP付款。对方支付DCEP到公司账户完成交易后,24小时内公司的“国际大钱包”里就能收到“官方赠与的流水2%的红利”(20%税后)。
“这是一件利国、利企、利民的大好事,为数字人民币国际化担负着重要使命,也为您的企业发展得到一笔不菲的资金,更为自己获得一笔丰厚的推广收益。”另一位讲师在直播时这样讲到。
此外,记者记者发现,钱包对于国外的推广对象并无限制,个人或商户都可以,且享受的收益为3%。一位推广用户告诉记者:“对国外推广对象之所以条件放宽,主要就是为了加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已注册数字人民币钱包无法享受福利?连理由都编好了
目前,数字人民币已在深圳、苏州、北京、成都等地开展试点。记者了解到,公众在参与红包测试时,只能开立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家银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红包直接发放至公众数字人民币钱包,无需绑定银行卡。
据悉,商业银行在数字人民币试点过程中的职责,是根据客户信息识别强度为其开立不同类别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服务。同时,在人民银行监管下承担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服务并负责零售环节管理,实现数字人民币安全高效运行,包括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拓展、市场推广、系统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等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直播时,数位“讲师”多次强调,国家发放红利的唯一搭载工具就是“国际大钱包”,如果注册了六大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便无法注册“国际大钱包”。
一位自称是钱包推广体系发起人之一的用户解释称:“因为每个人只有一次实名注册的机会,‘国际大钱包’和六大行系统是相通的,一旦注册认证了六大银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只会成为DCEP的消费使用者,国家的政策奖励将与你无缘”。
此外,在讲述钱包的功能设置时,一位讲师表示,官方发行数字人民币,就需要一个全球支付的钱包,就像银行发行信用卡那样,需要有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样才能完善金融设施。
她说:“钱包植入有丰富的生态应用,包括,京东,拼多多,美团,金融理财保险等,就像现在的支付宝微信那样也是有类似的植入,作为推广者可以获得红利,另外需要扣税剩下的分润直接到我们钱包。注册‘国际大钱包’会自动生成个推荐二维码,我们可以分享给更多用户使用,像当年推广支付宝微信那样。”
当记者问及钱包何时正式推出时,上述讲师表示:“数字人民币目前还属于公测阶段,等数字人民币落地后才会上线‘国际大钱包’,现在都是属于预热铺垫时期,等上线了直接注册推广。”但记者多方查询官方信息,却并未发现有关于上述钱包的推广消息。
律师:推广该虚构项目涉嫌4种犯罪
记者注意到,央行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指出: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
此外,记者查询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的《金融领域推进“两区”建设工作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广东省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方案》等文件发现,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工作的执行系由地方政府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导并实施,且尚未进行到“推广”的阶段。
肖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缺乏背书的情况下,自称被授权组织并执行数字货币推广项目的行为系属欺诈。”她认为,行为人宣传“国际大钱包”并邀约社会公众下载该软件的行为性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罪名取决于其不同阶段可能发生的商业模式,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其一,由于“国际大钱包”不存在国家机关的授权与背书,法定数字货币尚未步入推广阶段,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使得用户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此向“国际大钱包”支付资金,转化成所谓的法定数字货币,前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可能会因此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在社交媒体上宣传其“国际大钱包”软件,并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进入其软件,同时许诺高收益。以上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行为人可能会因此构成《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三,行为人具有“参与推广、邀人注册享受分红”的宣传表述,且关于“国际大钱包”的表述内容不实,如邀人注册后,老用户可在新用户注入资金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且介绍老用户加入的用户亦可因此取得一定酬劳的,作为组织、领导者的行为人将可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四,行为人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允许不同主体利用其开发的“国际大钱包”进行业务往来资金的支付与结算,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人可能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肖飒建议,当公众在金融创新领域遇到类似项目时,应当要求项目方提供背书性质的文件与运营资质,或就该等文件在其公开网站或软件上进行查询并留存。其次,根据前述文件就项目真实性主动向该领域所对应的监管部门询问核实,以其书面答复为准。最后,关注项目对应领域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一般常识推断项目真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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