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073|回复: 0

不得举办不得转,教育部将出台细化文件规范“公参民”办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5-17 10: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 月 17 日,教育部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明确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于此项修订,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较多的问题。
一方面,稀释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教育秩序。
" 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刘昌亚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12-22 07:06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