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钉钉打卡、请假是普遍现象,员工能拒绝吗?公司因此开除员工合法吗?这则判例或许会给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 年 2 月 19 日,任某某入职上海合科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先后签订过期限为 2013 年 2 月 20 日至 2015 年 2 月 19 日、2017 年 2 月 19 日至 2019 年 2 月 18 日、2019 年 2 月 19 日起无固定期限等多份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2019 年 7 月 19 日,合科公司组织任某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合科公司以邮件通知任某某,"2019 年 7 月 22 日至 7 月 26 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 7 月 27 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 月 22 至 26 日期间,合科公司因任某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任某某需要打卡。 7 月 30 日,合科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通报指出 " 销售部门员工严格按照公司钉钉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任某某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 2019 年 7 月 27 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8 月 7 日期间,任某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每天邮件提醒任某某,并告知任某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 年 8 月 8 日,合科公司向任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 年 8 月 19 日,任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合科公司支付 1、2019 年提成 25000 元;2、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96758.60 元;3、2019 年剩余报销款 2078.82 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76620 元;5、2012 年至 2019 年 37 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96903 元。上述补薪、赔偿合计 59.5 万元。 11 月 1 日,仲裁委裁决:1、合科公司支付任某某 2019 年提成 25000 元;2、合科公司支付任某某 2018 年至 2019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16240.88 元;3、对任某某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任某某不服部分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合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合科公司多次提醒,任某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合科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任某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任某某辩称合科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 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合科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合科公司与任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任某某要求合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某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某某而言,合科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某在合科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任某某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任某某不仅未按照合科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合科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任某某不仅未按照合科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合科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