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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网络视频形式举行集体采访,对这部法律的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岳仲明介绍,修订后的法律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
针对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法律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各环节的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此外,法律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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