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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首例私刻公章骗取贷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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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2: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经因生产“大头娃娃”奶粉而“扬名”的温州市泰顺县,近期又发生一起私刻公章伪造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案。(目前此案泰顺警方正在审理中)
供职于泰顺供电局的潘某于201111月中旬购入一套位于泰顺县罗阳镇一住宅区房屋,于201111月下旬到泰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知,潘某此套房属第二套,第一套房子有按揭未付清,按相关规定,不符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于是潘某通过黑市雕刻一枚泰顺县公安局罗阳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伪造了一份相关户籍证明材料。由于泰顺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和潘某是朋友,顺利的给其办理了32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请问以上所述事件,是否已涉嫌骗取贷款罪及私刻公章罪、伪造公文罪?是否可套用刑法280条?或有其他刑事?还是治安事件?泰顺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是否要负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退回32万元的贷款可否免其责任?如果是这样,那么“冒用他人信用卡”和“领用他人留在取款机上银行卡现金”只要如额退回现金是否可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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