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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杰出人才中的特殊人才而言,申请EB一1对他们而言有什么突出的优势呢?事实上,特殊人才移民(EB一1a)的优势在整个EB一1中是最为明显的。EB一1 a除了具有整个EB一1都具有的不用申请劳工纸和不用等待配额两大优势之外,最大的一个优势在于它不需要雇主的支持。符合条件的EB—la申请人只需要证明其在美国会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即可,而不需要有雇主提供的永久性工作,使得EB一1a申请人免去了来自雇主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增加了申请的胜算。
既然特殊人才移民具有如此明显的优势,那么究竟哪些人才具有这类移民的申请资格呢?他们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提交这类申请呢?
根据移民法的相关规定,EB—la所界定的特殊人才指的是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达到了顶尖级成就的外国人,也就是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具体而言,外国人要证明其具有某种特殊才能,需要获得过国际性奖励,如诺贝尔奖或者证明其满足下面十条要求中至少三条:
(1)由于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专业领域内够分量的全国或国际性奖励;
(2)是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
(3)其专业成就曾被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的媒体所记载或报道;
(4)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裁判员或评委委员;
(5)在其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
(6)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学术文章;
(7)成果曾在艺术展览会或发表会上展出过;
(8)曾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担任过重要职务;
(9)较之同行业的其他人享有高薪;
(10)如果是表演艺术家,其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其唱片、磁带、光碟或者影带等的销售有极好的商业收人。
从上面的条件我们可以看出,特殊人才移民对于外国人所涉及的领域实际上是没有太多限制的,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很多案例都是有关科研人员的申请,因此不少人认为EB一1 a仅仅是用于科研领域。事实上,很多领域如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等都可以提交EB—la申请,尤其是商业、艺术等领域的精英人士都是可以尝试这一类申请的,只要能够证明其在该领域内取得了顶尖成就。
综上所述,EB—la对申请人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因而大多数的人都觉得申请EB—la难度会比较大,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些衡量标准实际上还是比较有弹性的,因为移民法对于细节性的条件并没有给出官方的权威解释,因此,申请EB—l a的关键在于如何去说服移民官认为你符合上述要求。
【资料】 如何符合特殊人才移民资格
由于移民局所给出的特殊人才(EB—la)衡量标准实际上是比较有弹性的,因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条件去准备材料。那么,如何把
握这些标准,如何使你的材料更有利于你的申请呢?
i.典型的特殊人才移民资格
首先,对于任何一个领域的申请人而言,能够证明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权威性都是比较有利于其申请的,而要证明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权威
性,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是比较具有说服力的。
第一个条件是能够证明其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就著名机构而言,在实践中往往是这样界定的:这一机构是著名的、享有
全国声誉的机构,因此仅为地域性组织的重要任职人员是显然不包含在内的。其次,对于“负责人和重要人物”的界定也是证明这一条件的重要
因素。移民局对此的判断相对而言比较直接,主要是通过是否担任主席之类的职务来判定该申请人是否在整个组织或者机构中担任了领导性的
重要角色,或者说担任整个组织中的高阶职位。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高阶职位要求是相对于整个组织而言的,因而某个分支机构的重要职务在移民局看来可能不被看作是高阶职位。因此,申请人在准备证明材料时需要对此予以特别关注。
第二个条件是申请人“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裁判员或评委委员”。这一条件既对评审资格有要求,也对评审对象有要求。就评审资格而言,要求这一资格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国家级或者国际性声誉。比如申请人评判的竞赛或者刊物具有相应的知名度,或者申请人担任评审工作的专业刊物是全国性的专业刊物,且申请人必须负责审核大量的文章,又或者申请人被一定数量的专业刊物邀请评审,或直接在著名专业刊物上担任评论人职务。需要指出的是本身具有评判性质的 职务如教练、编辑,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声誉。就评审对象而言,被评审人要求是本专业的从业人士,而且该从业人士必须是正规的业内人士.也就是说是有正规编制的,而非临时性业内人员。因而,像评审学生的作业之类的证据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个条件是申请人的“专业成就曾被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的媒体所记载或报道”。这一要件适用的申请人范围较广,无论是学术领域的申请人,还是艺术、商业及体育等领域的申请人都是适用的。就这一件而言,报道的对象、内容及刊登报道的媒体都是相当重要的。该报道应该是关于申请人本人的,有关于其名字和从事工作的描述,并且刊登报道的媒体应是全国可见的媒体。当然此处所指的全国可见的媒体并非是说冠以地方名称的报纸就不被认可,实际上,这类报纸如果具有全国性且该报道的可见度在全国范围内,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符合该条件的。此外,还须注意的一点是,申请人在准备证明材料时,最好标明报道的标题、日期、作者、发行地以及发行量,非英文作出的报道应当有公证过的英译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广大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并发表过不少文章的中国留学生或学者而言,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并非易事,尤其是前两个条件。不过对于艺术或商业领域的杰出人才来说,要满足前两个条件并不会太困难,因而这类申请人尝试从这两方面来准备材料,是个不错的选择。由此可见,同样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领域的申请人而言,在具体准备材料的要求上就有明显不同。
2.博士留学生的特殊人才移民资格
拥有博士学位是申请EB一1a的一个有利条件,对很多在美国获得科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的人而言,的确应考虑申请此一子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申请EB一1 a要求的条件绝不仅仅是拥有博士学位就可以的。EB—la是为科学、艺术、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杰出人才而设立的,主要针对的是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这种特殊才能主要体现在他们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达到了顶尖级成就。因此除了获得诸如诺贝尔奖之类被公认的国际性大奖这种极少数情形外,一般情形下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移民法规定的十个基本条件中的至少三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件中不少对于大多数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的人而言并不适用。那么对于他们而言,移民局所规定的条件中哪些是比较适合他们的呢?实际上,在移 民法所列出的十个条件中比较适合这一类申请人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
(1)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学术文章;
(2)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
(3)其专业成就曾被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的媒体所记载或报道。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大多数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都发表过不少专业学术文章或出版过专业著作,表面上比较容易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实际上移民局对专业著作或文章的影响力是有一定要求的。一般来说,仅仅达到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出版物水平的专业著作或学术文章是不够的,移民局通常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该出版物在专业领域内享有盛誉,或是被其他出版物所借鉴,或者广泛被同领域其他出版物所引用。因此,如果申请人的著作是自费出版的,那么是不具有证明力的。更进一步说,如果引用该申请人著作的出版物对该著作没有评价而只是简单的引用,或者只是在索引中列举出来,这也是不能证明其著作影响力的。因此,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就应尽可能地把能够证明其在学术领域重大贡献的材料都提交上去,这样就会大大增加申请材料的说服力。
第二个条件是要证明申请人“在其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要证明这一点,通常提交的证据都是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专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用发表文章的数量或仅仅说明文章具有原创性来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是没有足够的说服力。移民局在审查时同样会强调该文章在该领域的影响力是否足够。因此,在准备材料时除了需要陈述该文章的原创性及正面的贡献外,还需要通过一些其他材料来证明该文章的影响力大于同领域的其他文章,比如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刊物对该文章的评价或权威人士的评价、专家的意见陈述以及同行的推荐信等等。至于专利,并不是所有的都符合移民局的要求,移民局会对专利的重要性进行审查。因此,在提供专利的相关材料时也需要说明其重要性。
此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证据都是申请人已经取得的成就,也就是说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制:一方面这些开创性成就必须是在申请提出之前的,申请提交后的成就与本次申请无关;另一方面申请提出之后才有的 证明其成就的证据是没有什么说服力的。
就第三个条件而言,无论是由于参与学术活动比较多,在业内逐步为人熟知,进而被媒体关注,还是说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和公益相关度比较高,研究有比较好的“开创性”而为媒体青睐,都可以用来佐证自己业内的声誉。另一方面,来自同行权威人士的推荐信之类的材料也是很有说服力的。
因此,如果将来想以EB一1a的方式申请移民,除了在科研上做出成果外,还需要发表足够的、有影响力的论文以及多参与学术活动来提升在业内的知名度,在各方面早作一些准备,这些素材对于将来的申请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
3.民间艺术家的特殊人才移民资格
对于各国身怀绝技的民间艺术家,美国政府在政策上是比较欢迎的。那么具体而言,民间艺术家申请EB—la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对于艺术方面的杰出人才,如民间艺人、表演艺术家、画家等而言,移民局的条件中又有哪些是比较适合他们的呢?在移民局所规定的条件中,有两项几乎是为艺术领域的杰出人才量身定制的:一是成果曾在艺术展览会或发表会上展出过;二是如果是表演艺术家,其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其唱片、磁带、光碟或者影带等的销售有极好的商业收入。
就第一项而言,并非所有的艺术展览会或发表会都是符合要求的,移民局在审查的过程中实际上对艺术展览会或发表会的影响力是有考量的。首先需要证明的是展览会本身的等级,也就是通过展览会的影响力来证明展出作品的杰出性。一般来说国际级的展览会比国家级的展览会更有说服力,地区性的展览会则容易被排除在外。同时还需要证明的是申请人的成果曾经被展出过,并且需要就该展览会对参展作品的选取和报道作出说明,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该展览会在展出作品的选取上是有一定水准的,并且对作品和参展人的资质都有一定的要求,而不是一个随意性的普通作品堆砌。
第一项对于大多数艺术领域的杰出人才都是适用的,而第二项则主要针对的是表演艺术家。由于表演艺术家的成就和知名度往往与其被大众接受的程度挂钩,而被大众接受的程度通常是通过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是相关艺术作品,如唱片、磁带、光碟等的销售状况来表现出来的,因此该项条款直接用表演的票房价值或其作品的商业收入来证明该表演艺术家的杰出性。像歌唱家、舞蹈家、杰出的演艺人员等往往可以通过证明这一点来证明其杰出性。
实际上,在移民局所规定的条件中,除了上述两条之外,不少条款对于艺 术类杰出人才而言都比较容易满足。像之前提到过的“曾经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担任过重要职务”以及“专业成就曾被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的媒体所记载或报道”都是适合艺术类人才的。此外,“较之同行业的人享有高薪”对于不少艺术类人才而言也是可以满足的,像国内一些商业收入不错的现代画家,享有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等,可以通过收入状况直接证明这一点。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少国内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而言.如擅长中国传统的剪纸、微雕、蜀锦、刺绣等,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这些中国传统技艺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一旦他们证明了自己在国内的知名度和杰出性就意味着证明了他们在世界范围内的杰出性。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这些绝技具有文化遗产意义,则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只是在保存证明材料及提供有效证据这方面需要作些努力。
例如:李先生自幼学习蜀锦,拜名师门下学会了不少绝技,同时在此基础上也有所创新,赢得了业内不小的名气。其作品在我国香港和欧洲都展览过,目前是四川蜀锦协会的常务理事。李先生即可考虑申请EB一1a。由于蜀锦编织这一类中国传统技艺属于中国独有,在国内的知名度也意味着知名度是国际水平的,因此,在国内的展出已经很有分量,当然,在国外的展出对李先生的申请更有帮助。作为稀缺艺术品的传人,李先生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对于人类文化遗产的保留上,这是李先生申请中非常独特的优势所在。
总之,移民局所给出的条件由于其不确定性使得申请人对于证明材料的把握和挑选显得尤为重要,有经验丰富的律师相助对于申请是大有裨益的,因此,建议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时多向有经验的律师咨询,使自己能够更快、更容易地获得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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