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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里,她们是稚气未脱的女中学生;走进连锁酒店,她们却变了一副面孔,成为卖淫女。如此的角色转换,发生在这些未满18周岁的花季少女身上,令人瞠目结舌。
近日,闸北区检察院对闸北警方破获的这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不少涉案女生为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社会的所谓‘援助交际’”。昨天,办案检察官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这起特大案件的始末。
卖淫、介绍卖淫从中获利数千元
小文与娜娜是从小玩到大的邻居,而萍萍则是小文的同学。娜娜由于家庭变故,中途辍学后,一直在社会上游荡。
从2009年底开始,这3名均未满18周岁的少女,通过网络qq、电话联系等方式,相互介绍或介绍其他少女与多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和介绍费。
2010年初,萍萍曾两次介绍小文和她的好友小敏卖淫,每次收取300元介绍费。此后,小文开始自己或和朋友一起介绍其他少女卖淫,并收取介绍费。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小文和小敏帮助女孩小蒋,用网名“雯雯”的化名,上网向“好友”发布消息,问“需不需要介绍小姑娘玩玩”。她们用这样的方式联系嫖客,并约好碰头旅店。小蒋当晚找到嫖客的房间卖淫,而小文和萍萍则收取400元的介绍费。2010年11月至今年1月,小文曾3次单独介绍、一次与萍萍共同介绍一名姓费的女孩卖淫,共计获得介绍费2000余元。2010年10月,她与娜娜、萍萍一起多次介绍女孩小华卖淫,获得介绍费逾千元。
引诱同学朋友参与“约会”嫖客
2010年初的一个晚上,小文打电话给小敏,说是萍萍给她联系了一个客户,叫小敏一起陪同。两人来到杨浦区的一家宾馆,一起走进了房间。客人满意地说:“两个小姑娘都蛮好看的,都要了。”于是小文打电话给萍萍,确认交易成功。随后,小文和小敏就在房间里先后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敏拿到1400元,并让小文转交给萍萍15%的好处费。
还有4名未成年女生在被小文等人介绍、引诱参与卖淫后,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反而介绍同学、朋友参与其中,并从中收取介绍费。这种状况下,未成年学生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卖淫和介绍卖淫的圈子,个别学生甚至强迫自己的同学从事性交易。
“一些少女深受日本、台湾等地腐朽文化影响,其行为呈现出所谓‘援助交际’的雏形,即在校少女为获得金钱而与男性约会,从事色情活动。”案件承办人、闸北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韩孔林介绍说,参与卖淫的这些女孩既有中专、职校、技校等“三校生”,也有普通高中的学生,她们对于钱色交易没有羞耻感。其中一些女孩家境并不差,出卖青春只是因为爱慕虚荣,喜欢购物、享乐,而手头缺少零花钱。
有的女孩甚至一缺钱就主动“约会”嫖客,变成了“主动招嫖”。
嫖客相互熟识形成固定“圈子”
与此同时,该案中的嫖客也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圈子”。
检察机关发现,目前涉案的7名嫖客都是相互熟识的。涉嫌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王为钢本来是一名嫖客,又将自己嫖宿的女孩介绍给自己的朋友,并由朋友一同支付两人的嫖资。
另据萍萍、小文等供述,自己联系的嫖客也是对方相互之间介绍的,有多名嫖客通过qq向萍萍寻找未成年人。
家庭学校社会道德教育缺位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未成年少女都是上海本地户籍,家庭条件都不错,但出于对金钱的贪慕,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这起卖淫案件充分折射出家庭、学校和社会道德教育的缺位。”办案检察官韩孔林认为,这中间首先是家庭教育缺位。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涉案学生中有1人父母离异,1人为领养子女,4人母亲为“外来媳”,3人的父母对她们经常谩骂或过分溺爱。“监护人和子女缺乏沟通,过分溺爱或者粗暴对待,都是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导致家庭教育缺位,使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而误入歧途。”
其次是学校德育教育薄弱。办案人员发现,一些学校单纯注重学习成绩,德育工作存在走过场现象。特别是中专、职校、技校等“三校”,学生学习成绩本来就较差,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更是放任自流。对于学生的思想动态、课外生活和交友交际,校方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心。
酒店缺乏常态监管放纵卖淫
在本案中,未成年学生卖淫地点多为莫泰168、如家、锦江之星等快捷连锁酒店。此类宾旅馆场所在管理方面有严重漏洞。
据涉案人员供述,卖淫少女与客人入住和退房时间较短,而一些快捷酒店入住登记很不严格,甚至允许入住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针对未成年少女多次与年长男性入住等异常情况,酒店方面均未记录并及时通知警方。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卖淫嫖娼行为。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认为,当前一些宾旅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公共道德和法律,应引起关注。如果宾旅馆对于未成年女子与成年男子登记开房间,甚至多次与不同男子登记入住的情况稍加留意,及时反映情况,就能有效遏制类似情况的发生。他建议,要加强对社会营业场所的常态监管和依法惩戒,形成社会层面的共同监督。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零花钱不够用就想卖淫赚钱
检察官:你小小年纪,自己卖淫,又介绍熟人或者同学从事性交易,你的家庭条件困难吗?
小文:不困难。我的父母都是国有企业、公司的工人,虽然不是很富裕,但是每个月收入稳定,也会定期给我零用钱,和一般家庭的条件差不多。
检察官:你怎么会走上这条路呢?
小文:我比较贪图享乐,希望不用依靠自己的努力就能谋取利益。好好读书,上大学,再找到好工作的途径,在我看来,来钱慢,既不实惠又不现实。因为我的成绩不好,读的又是职业高中,将来毕业后也就是到一般的公司、企业做工人,就像我的父母一样,我吃不了这个苦。
检察官:你为什么要介绍你的同学、好友一起做这种事?
小文:并不是我故意要拖她们下水。因为我们都是通过朋友互相介绍认识的,有职业学校的同学,有以前的邻居朋友,其中有一些人早就不上学在社会上游荡。我们在外面玩,买衣服、首饰,吃喝玩乐、寻求刺激都需要钱。久而久之,父母给的零用钱根本不够开销,大家都有卖淫赚钱的想法,并不是有谁逼迫谁。
检察官:你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小文:我很后悔,希望能够从轻处理。我感到对不起我的朋友同学,也没有脸面面对我的父母。说到底,我心智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容易受到诱惑。希望别人不要再像我这样,害人又害己。
检察官:你今后有什么打算?
小文:我要好好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希望社会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会学点手艺,依靠正当劳动挣钱,养活自己。
检察官点评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
出现这样的案件令人心痛,关键还是要防患于未然。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后果不堪设想。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有效的治理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一方面是调整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的模式,切实提升学生品德修养,加强犯罪的预防。另一方面是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因此改造空间也较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重在降低逮捕、起诉数量,缩小或避免由于羁押而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http://115.com/file/dnoe7mb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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