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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湖南临澧法院对原告王斌斌与被告苏媛媛离婚一案公开宣判,准予原告王斌斌与被告苏媛媛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王斌斌一次性支付被告苏媛媛经济帮助费一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年仅20岁的临澧县杉板乡村民王斌斌在某娱乐休闲场所做搓澡工,与年约22岁同在该娱乐场所歌厅做陪舞小姐的苏媛媛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很快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苏媛媛先后两次流产,并染上严重的妇科病。
2001年5月15日,王斌斌与苏媛媛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同前往江苏无锡市,分别在不同的娱乐场所重操旧业,两人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冷淡。2008年,王斌斌与苏媛媛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且苏媛媛长期在娱乐场所抽烟、喝酒,通宵达旦,妇科病情进一步加剧,经久治不愈,致终生不能生育,其与王斌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该院认为,原告王斌斌与被告苏媛媛结婚前后均在娱乐场所打工,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婚姻、生育和选择健康生活方式等问题,双方出现矛盾后缺少必要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苏媛媛离婚时已染上难以治愈的疾病,原告王斌斌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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