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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并经常外出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夫妻之间大打离婚诉讼战。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周志流是环江县某镇教师。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林红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1985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0年起,经常有声音传来,说周志流与酒家小姐勾搭,林红对周志流的不忠行为加以指责时,周志流恼羞成怒,粗暴地对林红拳脚相加。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打闹,甚至有一次周志流居然强行把林红关进一个铁笼里,林红遭此凌辱,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1994年10月,周志流外出另租房居住,继续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夫妻关系一直属于“冷战”状态。
2006年9月,周志流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6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各自居住,互不往来。
2007年1月间,双方发生争吵,周志流动手将林红打伤(面部、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2008年8月,周志流第二次向环江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庭上,身心俱疲的林红同意离婚,但要求多分财产,同时要求周志流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环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志流与林红于1985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周志流在与林红婚姻存续期间,不尊重夫妻感情并对林红实施家庭暴力,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给林红身心造成一定伤害,故林红要求在本案中多分财产和请求周志流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之规定,环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周志流与林红离婚;对共有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处分;由周志流支付给林红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志流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志流否认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和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因一审判决认定财产方面的事实有错误,应予适当变更。中院经证实,周志流确实有与妻子林红之外的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和打伤林红的事实,周志流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一审判决周志流支付给林红精神抚慰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河池市中院遂改判: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给予适当变更;其余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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