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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现象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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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0 19: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一
"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于去年12月在杭州举行.这是近10年来我国"地下"侦探公司、"私家侦探"继2002年重庆后第二次"正大光明"地举行公开会议. 此次"调查峰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目的就是让公众能了解到商务调查的真正含义和内容并要力争把公众事务调查变成整个民事法律援助最直接的途径. 背景二
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本文摘选自:私人侦探 私家侦探 上海私家侦探 上海私人侦探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允许注册类别包括了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的"安全服务". 背景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享有依法取证、调查的权力,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当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我国现时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权,也没有更多的调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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