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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人权观察”对中国司法改革的片面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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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21: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人民日报 》( 2012年01月28日   02 版)

  2012年1月22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发表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其从所谓的维权人士、司法改革、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观察”了中国2011年的人权状况。该组织虽定名为“观察”,却缺少实证观察者应有的客观、公正精神,以致在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严重歪曲,成了别有用心的《报告》。其中,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报告》称,“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严重的歪曲和攻击。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才有可能由后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经过法院公开、公正的审判,在听取辩方意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裁判结论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与不批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实属正常不过。而且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赋予了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判刑权,这些同样在有效地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服从或回应。据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33863件次,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同样,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撤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比例,正在逐年升高,这些都在有效地监督、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另外,依据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法院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有权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些都能证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而是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完整司法体制为基础,以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量刑权为中心,合法、有序地运作与实施。
  同时,中国在刑事诉讼中“过度依赖被告供述”的情况正在显著减少;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权利在逐步增加;刑讯逼供得到根本治理。2010年6月发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1年8月底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是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上的重大进步。但《报告》却无中生有,攻击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所谓“秘密拘留条款”。这一所谓的“秘密拘留条款”在2011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草案中已根本不复存在。而《报告》却对这一不复存在的“问题”大肆渲染,这是否是有意地传播虚假信息、混淆视听?
  而事实上,即使是2011年8月底发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拘留后通知的条款,也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步了很多。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而修正案(草案)新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显然,草案的这一修改,正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侦查人员拘留后的通知义务,保障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
  让人费解的是,名为“观察”的《报告》却以偏概全,对2011年8月底发布后即赢得国内外法学专家及社会团体称赞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巨大进步只字不提,还有意地造成对修正案(草案)的重大误解。修正案(草案)的主要进步至少有: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及其程序;细化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含义;规范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以降低羁押率;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对技术侦查进行了授权与规制;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制度;强化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确立和细化了侦查辩护制度;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了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暂缓起诉制度;规范了精神病收治程序;强化了对执行的检察监督,等等。这些才是中国2011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进步和主要方面。这一充满了改革精神、贯彻了人权保障宗旨的草案,相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60多条,修改了90多条。而《报告》对这些重大进展不予“观察”,却仅仅抓住草案中已不存在的问题百般“纠缠”,这已使其沦为不负责任的“恶炒”。
  同样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报告》对中国2011年司法改革上的多方努力也熟视无睹。已有中国学者做了统计:“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确定60项改革任务,2009年完成17项,2010年基本完成30项,至2011年底60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其中,2011年法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改革量刑程序;完善、落实新国家赔偿法;改革调解体制;改革审判管理;改革执行体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等。检察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强化检察监督;改革检察管理;改革检察官选拔机制等。这些范围广泛、力度空前的司法改革,是《报告》想抹煞而无法抹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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