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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的司法应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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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06: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此条例的出台,让法院在国家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的职责范围更加明确,工作责任明显增大。省法院及时部署落实司法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关于贯彻落实《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报告得到了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的充分肯定,称赞省法院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及时部署落实司法应对措施,为该条例的执行和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切实保障。  司法强制搬迁代替行政强制拆迁
  《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公共利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唯一前提,用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相对明晰的界定,并明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各项发展规划,将商业开发等非公益建设项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市县级政府是征收和补偿的唯一主体,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进行市场化评估,只有补偿到位才能启动实施搬迁。
  新条例拓展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司法强制搬迁取代了行政强制拆迁,扩大了对政府征收和补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使得法院行政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司法强制搬迁的人力和能力不足也让司法强制搬迁引发的执行信访压力更加沉重。
  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据统计,2001年11月1日《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法院共受理强制拆迁案件4283件,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的3172件,占74%,不予执行的139件,占3%,经协调以撤诉或撤回强制拆迁申请等方式解决的972件,占23%。在准予执行的案件中,法院实际采取强制拆迁措施的1110件,占35%,协调解决2062件,占65%。虽然过去全省法院实施司法强制拆迁案件数量相对不多,但执行难度极大,工作负担沉重。目前,全省法院仅有执行人员1885人,司法警察1375人,每个基层法院平均只有执行人员14人,司法警察10人,还要负责全省正常的执行案件22万件以及刑事案件开庭、司法安全保障工作。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后,司法强制搬迁的案件数量必然大幅上升,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
  全省法院在省委的坚强领导、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最高院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做好司法保障。省法院组织3个调研组,先后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泰州、淮安等地进行调研,与各地党委、政府、行政机关、法院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座谈,并多次书面征求全省各级法院的意见建议,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通知》,加强培训,统一办案标准与尺度,规范司法审判工作流程。
  对于《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类行政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在适用法律上遵循“实体从旧执行程序从新”的原则。
  为了更加稳妥地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司法强制搬迁工作,省法院执行局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建立司法强制搬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司法强制搬迁案件的必经程序和步骤;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预案制度,包括先行协调情况、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强制搬迁措施、所需的人力与物力、各协作单位职责与任务等;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搬迁操作程序。司法强制搬迁通知书应当规定被征收人自动履行。在司法强制搬迁过程中,要组织公证机关对司法强制搬迁过程进行证据公证,全程摄像;依法保障执行救济权利;加强上级法院统一管理协调职能和业务监督指导。上级法院可以统一调度辖区内法院执行人员力量和装备,强化司法强制搬迁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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