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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5月,生意人孙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协议离婚。家族几代单传的孙先生向刘女士提出请求,希望对方同意将四岁的儿子由他独自抚养,并承诺从此不再与儿子进行任何联系,他愿意为此支付对方28万元作为精神补偿。起初,刘女士说什么也不愿意。后来经孙先生一再恳求,刘女士同意了。担心刘女士将来反悔,孙先生特意与刘女士就此签了书面协议。此后。孙先生如约支付给刘女士28万元。
今年3月,刘女士找到孙先生,表示自己非常想念儿子,希望以后能经常见到儿子。对此,孙先生坚决不同意。令孙先生没想到的是,屡遭拒绝的前妻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月探望儿子两次。法庭上,尽管孙先生出示了当初和刘女士签订的书面协议,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她有权每月探望孩子两次,而孙先生要予以配合。对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孙先生感觉特别委屈。
夫妻离婚时,一方究竟能否一次性买断另一方的子女探视权?
◆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法律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一种具有身份特征的法定权利,除法定情形,法院判决终止探视权外,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另外,被探视也是孩子的一种合理合法的需求,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或母爱的共同呵护。同时,《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公民虽然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这种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孙先生与刘女士达成的用金钱买断子女探视权的协议,虽然是他们两人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该协议在内容上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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