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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次提审醉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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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1: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与一般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不同,由于在车祸中受重伤,程金松目前是在公安医院中等待审判的来临。据悉,按照程金松的身体状况,即使能支撑庭审,也很可能要坐着轮椅上法庭。如果这样的一幕在法庭呈现,无疑将成为醉驾者害人害己的最好诠释。  据记者了解,程金松案的诉讼过程多次变化,先是罪名升格,后又提高审级。司法程序的一次次变更意味着,醉驾司机程金松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在逐步升级。

  罪名之变:

  从最重七年到最轻十年

  起诉材料显示,事发后程金松在医院治疗了两周,随后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归案,此后又因伤情被取保候审。去年9月,密云检察院对程金松提起公诉,这时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之变,预示着刑罚的巨大变化。程金松的行为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定罪,法定量刑区间在有期徒刑3年到7年之间。如果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法定量刑区间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了解,对于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案件,在2009年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最高刑期不超过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9月,广东和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醉驾案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当事人无期徒刑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对醉驾犯罪适用问题作出了统一规范。

  此后,各地法院对醉驾肇事后仍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均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北京,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恶性醉驾案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少数案件被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级之变:

  首次提审醉驾案

  去年10月,在密云法院受理程金松案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决定提审本案。密云检察院撤诉后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去年11月,程金松被警方逮捕,后被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提审下级法院已经收到尚未判决的案件并不常见,这种提审往往出现在案情重大的案件中,而对一起醉驾案件作出提审决定,这在北京市法院尚属首例。

  此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审,导致案件审级提高,一审法院由最高只能判处15年徒刑的基层法院,变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级法院。

  去年审理的长安街英菲尼迪酒驾肇事案也历经审级之变:此案最初由朝阳检察院起诉到朝阳法院,后提高审级,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肇事司机陈家最终被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对于这些司法程序的改变,只有小学文化的程金松似乎还难以理解。程金松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告诉记者,程金松虽然已经认识到肇事后果非常严重,现在非常悔恨,但仍认为自己是一般的酒后肇事,对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程金松至今仍缺乏足够认识。

  同为醉驾

  定罪量刑却不同

  近年来,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接连不断,而法院对这类案件却定性不一、量刑悬殊,同“醉”不同判现象突出,引发舆论争议。

  像程金松这样的醉驾案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量刑区间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海淀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类似的案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的司机杨荣华在西北四环路醉驾、超速,撞死3名在路边检修汽车的路政工人,他本人也受伤,被判定负事故全责,最后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起案件审判时,死者家属曾要求严惩,并质疑为什么不能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备受关注的“我爸是李刚”醉驾肇事案中,肇事司机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校区醉驾撞倒两名女学生,致1死1伤后驾车逃逸,后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在长安街英菲尼迪酒驾肇事案中,肇事司机陈家致被撞车内一家3口两死一重伤后弃车逃逸,后被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可以看出,情形相似的醉驾肇事,有的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有的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醉”不同罪,导致量刑悬殊。那么,两个罪名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伤亡多少不是定性依据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犯罪行为人往往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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