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中共中央领导 胡锦涛同志 :
您好!
我是王淑珍,女,汉族,1946年12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xx19461215xxxx.失地农民,文盲,徐州市泉山区黄茅岗287号。(原黄茅岗村一队339号),目前无家可归。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二期206-1-302室,www。(转王淑珍收)邮编:221004,联系电话:13852485501,15996968434,13305205172
王淑珍因不服已经发生效力【(2002)泉民一初字第(1119)号】判决书。与2008年诉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2012年1月15日收到江苏省高院转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年7月作出【(2010)行监字第0182号】通知书,二月初我即委托长子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中共中央领导关注王淑珍因违法征地拆迁案引起的多起诉讼案件。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作出的政令要畅通;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必须做到令行禁止。而徐州市人民政府在2001—2003年在征地拆迁方面为了地方利益,行政不作为。
事实和理由
一:徐州市政府未及时规范拆迁文件的性质、效力及时效。
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05号令施行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徐州市政府于2002年4月12日在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6月1日施行了《徐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徐78号令)。在实施徐(78号令)同时,未及时废除依据2000年4月28日发布实施的徐州市政府第71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徐71号令)而制定的2001年12月24日施行的《市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试行意见》(以下简称:徐161号令)。致使我家破人判刑,财产损失惨重。
1、(徐78号令)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8日发布的《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71号令)同时废止。”并未明确及时废止依据(徐71号令)制定实施的(徐161号令)。
2、国务院《条例》第十六条和(徐78号令)第十四条都对“未达成协议拒绝拆迁的处理。”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行政案件。”依据此规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应当先行由政府主管部门裁决。而(徐161号令)是依据国务院1991年(拆迁条例)和徐州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徐71号令)而制定,并未对此条款作明确规定。
3、徐州市政府2000年的拆迁办法(徐71号令)及2002年的拆迁办法(徐78号令)规定,因市政建设拆迁及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虽然,江苏省1990年的拆迁条例规定,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是,国务院1991年及2001年的拆迁条例对此均未明确授权。而且,江苏省2003年的拆迁条例也将此条删除。因此,徐州市政府2000年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意见及2002年的拆迁办法(徐78号令)继续作出此规定的合法性值得考虑。
二、徐州市城市行政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回收权限,未及时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征用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徐州市2002年78号令46条规定:“集体土地上的非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按本办法执行。”江苏省2003年拆迁条例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因此,按正常手续,应当是先征用集体土地,再土地出让,最后实施拆迁。作为农村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人,王淑珍并未与任何单位及个人签定土地转让协议。而徐州市政府为了欲盖弥彰于2008年5月中旬才收回此权限。
三、徐州市政府未及时制止市职能部门对徐州市汉画像石艺术馆云龙山二期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行使不当的行为。
徐州市职能部门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擅自更改省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改变徐州市汉画像石艺术馆二期扩建项目的承建地。
综上所诉,由于徐州市政府的行政渎职。2003年5月25日时任徐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潘永和一方面签字施行(徐78号令),一方面签字对泉山区法院发生效力(以2000年施行的161号文件而判决)判决书对我家实施强制征迁。执行过程中打伤工伤代养的丈夫,因“非典”其伤势发炎,被送进精神病院。在没有安置补偿并且打伤人、财产损失殆尽的情况下,我与长子闻讯在征迁后在家中自焚。泉山法院上报后潘永和等又签字以不执行法院裁定罪、【(2003)徐刑一终字第(245)号】裁定判王淑珍、长子有期徒刑两年,次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令我们全家十余口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江苏省高院先后作出【(2009)苏刑监字第(0229)号】立案受理通知书和【(2008)苏民一申字第(0486)号】通知书。此两案均未审理。2009年,行政审批权限行使不当并且挪用国债的徐州市汉画像石艺术馆向国家文物局申请了“国家二级博物馆”;又向国家旅游局申请了国家4A级风景区。以掩盖徐州市原主要领导绑架公共利益为自己谋私利的违法事实。
中共中央领导,因征地拆迁。我们受尽磨难!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尊严在哪?!近十年来我们“南来北往”。敬请中央领导维护党和国家的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具信人:王淑珍
2012年2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