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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贪王昭耀
2006年12月《新华社每日电讯》发表了记者张晓晶,周立民《起诉王昭耀》的报道。报道说:“检察机关指控王昭耀的犯罪事实主要有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王照耀在1990年至2005年春节,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副书记期间,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外还有81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王照耀的每一笔受贿事实表现出两个明显特点,其一是插手干部任用,从中受贿、其二是受贿行为大多集中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并由其妻在家中收受。,从1991年至2003年7月,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副省长、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一名干部先后晋升为乡长、镇长、副县长提供了帮助,24次收受这名干部所送人民币32.5万元。据统计,在王昭耀被指控的44笔受贿事实中,大多数涉及帮助他人职务晋升,受贿总额300万元左右。春节、中秋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一些人利用礼尚往来的借口,向王昭耀行贿,而有了人情往来这层掩护,王昭耀受贿也更坦然。据检察机关查实,1993年到1998年春节,王昭耀连续多年通过妻子在家中收受一名干部“过节费”,每次少则3000元,多则1万元,帮助这名干部谋取职务晋升的便利。另一名干部先后10次给王昭耀行贿共计11.6万元,集中在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同样由其妻在家中收受。 王昭耀分管农业,一次因为帮助一家企业争取到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有了这个称号,企业可以减免税费,作为酬谢,公司一次性给王昭耀10万元。另外,他担任省金融领导小组成员时,为企业协调解决贷款,得到数额不不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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