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2月4日中午12点36分左右,一场车祸夺去了我母亲年仅60岁的生命。全家人整日以泪洗面,悲痛欲绝,本来一次证据确凿,人证物证俱全,事实非常清楚的普通交通事故,却又一次上演了一次正义与邪恶、法律与腐败殊死博弈的人间悲剧。 我叫陈朝,家住铜山区柳新镇陈塘村三组。2012年2月4日中午12点36分左右,我母亲孙淑华乘坐工友周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柳新镇江苏苏鹏永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下班,刚上208县道23公里加300米处,便被一辆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银白色面包车擦碰,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现场面包车没有刹车,肇事逃逸。母亲当场死亡,周侠摔倒在地受到轻伤。 当事人周侠慢慢爬起来。一个开“拐的”的中年男子已路过现场并停车报警。两人均认定,电动三轮车是被一辆银白色面包车擦碰而翻。此案件由铜山区交巡警大队唐沟四中队张尊科警官处理。从事发到2月6日三天的时间,没有警方任何的调查进展(不知道是否进行调查取证)。无奈之下,我们受害者家属自己寻找证据,2月6日晚我们获取了现场路段监控录像并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对比,电动三轮车上路拐弯消失2秒钟,银白色面包车出现,并在20秒后到达前方300米处的监控录像下,与事故发生的时间精确一致。事发前后十分钟内,没有任何面包车辆通过。2月7日早我们将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提供给警方。当晚面包车和驾驶人员被扣留审讯,据警方介绍驾驶人员只承认当天途径事发路段,否认看到有电动三轮车出现和有事故发生。 张警官在事故现场检查电动三轮车,表示没有任何刮碰痕迹。第二天早我们去停车场发现三轮车右侧有很清晰的刮痕,并要求张警官到现场查看拍照取证。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他拍了照,但后来没有存档。为了防止舞弊,我们自己拍下了照片,留作证据。 当晚我们查看肇事车辆,发现面包车周边、备胎、车灯等有明显喷漆痕迹,又仔细查看面包车的右前轮泥瓦和右推拉门的推拉槽有明显的刮痕,切与电动三轮车前侧门把手的刮痕高度一致。但车主家属坚决否认其车喷过漆,并与我们争论。当晚,张警官又带我去周霞那里让她辨认面包车的照片,周霞当即认定就是这样的车。然后又再一次打电话给当时的报警人向他问当时的情况,报警人说:面包车过去后三轮车就翻了。在回交警队的时候,我问张警官根据我们现在的证据面包车的可能性有多大?他说十有八九就是他,差不多今晚就能审出来。但是第二天早上全都变了。!面对如此重要的证据,警方只是简单的告诉我们双方车辆的划痕高度不一致。我们强烈要求他们再仔细鉴定,张警官说没必要再鉴定了。就这样在人证、物证、监控录像、时间等证据链条确凿的情况下,2月8日上午驾驶人员被释放(扣留时间不足12小时)。之后我们全家人再次陷入无助和痛苦之中! 经我们全家人商量后,于2月9日早晨带着悲痛的心情找到铜山区交巡警大队,把案情向张大队长做了详细汇报。张大队长当即指示高副大队长负责处理,并承诺给予快速公正的处理。2月10日去铜山区交巡警大队询问高副大队长案件进展情况,得到的回复是:正在组织人员鉴定两车刮痕鉴定,两天后通知结果。我们在痛苦之中等待了整整一周才得到结果。但得到的答复是刮痕不吻合,两车无接触,回去等待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后来我们索要两车刮痕鉴定报告,警方却拿了一个《车检报告》(主要是安全性能、刹车、灯光等),根本没有刮痕和喷漆方面的报告。分明是掩耳盗铃,以浑水摸鱼,掩盖事实。 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警方如何自圆其说?难道两车身上的刮痕是自己产生的吗?为什么不对车辆喷漆进行鉴定?!!!我们的希望再一次破灭,只能无奈的回家等待事故责任认定证明通知书。 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我母亲的尸体已停放在殡仪馆20多天,责任认定书迟迟没有出来。我们全家人心急如焚,几呼每个工作日都去找交警部们询问进展,向他们倾诉我们的心情。但是他们却说:这样的事情急也没有用,还得慢慢等。在交警部门的反复劝说下,3月3日我们同意先把我母亲的尸体火化,并办好了一切手续,定于3月4日火化,3月6日出殡,好让她老人家入土为安。巧合的是3月3晚上我们接到张敬官电话说事故认定结果已经出来了,内容是: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震惊了!!!面对铁证如山,一目了然的事实,连三岁小孩都可以断定的简单事故,具有高尚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专业技能的“人民警察”竟然以“无法查清”,来愚弄百姓,蒙混过关。真让人欲哭无泪,愤怒至极!但是日子已经定好,亲朋好友都已经通知过了,我们只能先办完丧事再作打算。 写到这里,我们不敢断言个中缘由。但明眼人一看便心知肚明:如果没有徇私舞弊,没有黑恶势力操纵,没有权钱交易,怎能做出如此幼稚可笑的结论? 活着的人每天都无法从悲痛中解脱出来,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艰辛万苦,跑断了腿,喊破了嗓门,求爷爷,告奶奶,只希望能给母亲一个公道,让她死得瞑目!而今,我们绝望了。母亲热爱共产党,从小教育我们要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我们不求钱财,只想弄清事实,讨回公道以慰母亲在天之灵对党的热爱,母亲一定盼望着,期待着她的孩子能给她讨回一个公道!逝者安息。 事件追述:根据玻璃制品厂监控录像显示2月4日晴中午12点36分40秒电动三轮车出厂门由东向西行驶,在12点37分23秒左右转弯向北行驶(转弯后有围墙遮挡监控相机拍摄不到事故发生过程),在12点37分25秒一辆银白色面包车由北向南急速驶过,紧随其后在37分26秒一辆白色轿车在事发现场左侧南约7米左右停下,期间有人下车走动。事后白色轿车被玻璃制品厂一送货车司机确认为本田奥德赛商务车。 依据玻璃制品厂监控录像的时间与警方在事发现场南约300米十字路口设下的监控时间做对比,锁定银白色面包车为苏C.CS989。白色本田商务车为苏C.B3929。 后经张警官调取事发现场南300米处柳新镇孙庄警务室的录像显示:苏C.CS989号微型普通客车与2012年2月4日12时41分10秒通过,摄像头为从西向东方向。录像时间与北京时间相差5分46秒,比北京时间快了5分46秒摄像头距离事故地点为300米整。即苏C.CS989号微型普通客车于北京时间2012年2月4日12时35分24秒通过摄像头下方。另根据玻璃制品厂监控录像显示2012年2月4日12时35分24秒从厂门出来,于37分20秒到达公路。录像的时间与北京时间相差2分26秒,比北京时间快了2分26秒。即应当于北京时间2012年2月4日12时35分许周侠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208县道发生交通事故。据苏C.CS989号微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胡光祖讲:其时速为60公里每小时左右。可以断定,事发时胡光祖所驾驶的苏C.CS989经过了事发现场。与他本人陈述的什么都没看见不相符。 各方陈述: 1.电动三轮车驾驶者及受害者周侠说:她骑电动三轮车下班先由东向西行驶,然后转弯向北,被由北向南急速行驶的银白色面包车擦翻,并且面包车从路的东边驶过(逆向行驶),同时求助现场目击者拨打110报警。 2.现场目击报警者陈述:证实肇事者为银白色面包车,并且在事故发生前后十分钟左右没有从北向南的车辆通过(此口供与警方监控一致)。 3.本田商务车陈述:该车主到达现场时已经发生事故,并且在事故现场停留几分钟,但否认看到事故发生的过程 (此说法不符合正常逻辑)。 4. 肇事面包车司机陈述:承认当天途径事发路段,但否认看到有电动三轮车的出现和事故发生。且否认逆向行驶。 客观证据: 1.玻璃制品厂监控录像: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与事故相关的车辆信息。 2.警方十字路口监控录像:提供事故发生前后所有通过车辆信息,并且根据事发时间对比锁定肇事银白色面包车为苏C.CS989。白色本田商务车为苏C.B3929。 质疑:事故发生报警后,警方为什么不调取监控录像,而由受害者家属取证后才拘留肇事嫌疑人,扣押车辆?如果家属调不到录像,此案便不了了之吗? 反映人:陈 朝 15252107179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