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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打拐莫离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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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02: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名学者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在兔年春节变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不仅引来数十万网友关注和支持,网聚2000多张乞讨儿童照片,促成数名儿童获救,还得到了公安部打拐办负责人的支持,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准备提交“严厉打击和惩罚拐卖儿童”的议案,甚至建议成立专门民间打拐组织。    毋庸置疑,民间打拐的努力于官方打拐是一个十分有益的补充,能够帮助警方获得线索,及早侦破一些拐卖儿童的案件。但是,当下的民间打拐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隐忧,不能不谨慎行事。
    其实,民间打拐力量一直都存在,只不过并未引起普遍的关注。比如,创办于2007年的“宝贝回家”寻子网站,过去几年一直在做着这方面的努力。但作为一个志愿者组织,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一些失踪儿童父母贡献力量,面临着人财物方面的诸多困难,运转得并不顺利。
    这次以微博为平台的民间打拐行动,要想持续下去,恐怕也不能仅靠网友们暂时的热情,而应考虑一些具体和现实的问题,包括是否成立NGO组织、如何筹集资金、如何与类似团体甚至官方合作等。
    更加重要的是,尽管民间打拐的努力值得赞赏,但它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应当恪守法治精神。比如,拍摄并公布被拐卖儿童乞讨的照片问题不大,但人们是否有权拍摄非拐卖儿童乞讨的照片并将其放到网上?需要探讨的是,人们在拍摄儿童乞讨照片之前,往往难以知道该儿童是否系被拐卖——普通民众很难有调查和核实其真实身份的权利和能力。
    有人认为,既然一个儿童在公共场所乞讨,就不存在肖像权和隐私权问题,拍摄并公布照片完全可以。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公共场所的乞讨并未使一个儿童自动丧失肖像权和隐私权,这种行为与公共场所的其他行为并无根本区别。况且,非拐卖儿童的心理问题也应受到重视。不少乞讨儿童都有某种程度的残疾,将他们的照片公布到网上之后,可能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利于他们的成长。
    有人提出,完全禁止儿童乞讨,拍照等民间打拐行为就不会轻易违法了。这个主意听起来不错,但其正当性和可行性都值得考虑。首先,完全禁止儿童乞讨的正当理由何在?从法律意义上讲,尽管乞讨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但它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的派生物,是公民行使这两种自由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享有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就可以用言语和(或)行动做出乞讨行为。只要这种乞讨行为 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只要乞讨者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禁止乞讨的正当性就不存在。
    另一种声音主张,应当禁止儿童乞讨,因为儿童应受特别保护。毫无疑问,儿童不同于成年人,法律应对其进行一些特殊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禁止其乞讨呢?也就是说,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限制其通过行使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行乞?禁止儿童乞讨有助于还是有害于对儿童的保护?试想这样一种情形:一个儿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丢失了钱包,无法联系家人,只好在路边乞讨请求帮助,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吗?如果没有,其行为应受禁止吗?
    还有人说,尽管不应当完全禁止儿童乞讨,但应当禁止成年人携带儿童一起乞讨。这种思路同样行不 通。一是因为外人无法知晓他们之间的关系,比如,他们之间究竟是拐卖关系还是非拐卖关系,是亲属关系还是非亲属关系等;二是如果成年人和儿童单独乞讨都不受禁止,为何一起乞讨就成了禁止的对象?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法理上,都说不过去。再试想另一种情形:一家三口外出旅行,不幸遭遇窃贼,父母和儿童一起 乞讨回家路费。此种行为应被禁止?
    可见,希望通过禁止乞讨或者禁止儿童乞讨来实现打拐的目的,既不适当,也不可行,因为这种禁止性的立法无法考虑每一种情形,无法考虑那些具有正当性的例外。对于乞讨行为,倘若不分青红皂白一概禁止,则这样的法律不仅无法保护人们的权利,反而成为限 制甚至戕害人们权利和自由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且有效的打拐不是颁布禁乞令,而是考虑其他的措施和渠道。
    就拐卖儿童的现象而言,打击要害应在两头下功夫:一是从源头上减少儿童被拐卖的可能性,二是在末端遏制购买儿童的行为。对于前者,家长、学校等应当认真履行对儿童监护和看管的责任,失职者应受责罚;至于后者,有关部门应当长期关注和制止购买儿童的行为,失职者应受处分,而购买者亦应为此付出相应代价。
    无论如何,民间参与打拐的尝试都值得鼓励和赞扬,但打拐行为不能脱离法治轨道,不能侵犯公民(包括被拐卖者)的权利和自由,不能为了阻止一种恶而制造另一种恶。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民间打拐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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