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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拍摄
在影片没有完成和没有通过审查之前,也就是整个制作过程中,制片者是没有著作权的。只能根据合同签订购买的文学剧本,来行使原著的“拍摄使用权”。剧本内容在编剧或者作者没有放弃修改权或者彻底转让全部权利之下,原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使编剧不在拍摄现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看守着并始终控制着使用的全程。这期间,任何人不经原作者授权,随意另找枪手篡改剧本,破坏和歪曲原著的主题,肢解主要人物形象,有损故事结构,都构成了违法和侵权。《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款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王兴东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备案结果
王兴东、陈宝光
《著作权法》第15条明确了电影的权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依据我国行政许可的法律,剧本授权人必然成为制片许可申请人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如果出现损害编剧署名权,报酬权,歪曲内容,篡改已备案的主题等严重的侵权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有关法律,以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阻止其许可行为。因此,拍摄完成影片在申请行政许可,依然存在着剧本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问题。这里,要特别注意《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审查混录双片第5项要求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这条显明的规定,高度尊重原创作者的意见反馈,如果作者不放弃审看混录双片的权利,制片者要请原作者来看影片,并写明“意见书”,成为送审影片的要件。这样,就会避免恶搞经典故事,制造低俗噱头,革命故事娱乐化等等,特别是经过国家革命历史重大题材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剧本,拍摄中出现阳奉阴违,颠倒黑白,篡改主题、戏说史实,不仅要经原作者,更需国家重大题材小组提出审查意见,以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尊严。从电影剧本授权备案到影片审查许可,国家均设有严格保护文学剧本著作权的规定,标志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已经纳入行政审批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制片者拥有将故事制作成影片的权利,并不占有原创故事的著作权
09.01.14
对照法律说电影
电影局2009年1月故事影片备案公示 (b)
【发布时间】:2009-02-18
14:07
电影出品人(制片者)何时才拥有著作权?
备案时间
片名
因此,被改编作品的原作和编剧是影片的前位版权所有人,不管多大的制片公司必须得到剧本版权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才能开始一部影片的生产制作。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这是一项必要的法定手续,没有编剧的剧本版权授权书,电影则不能立项,不能拍摄和生产。
影视产业实质是版权经济,构成影视版权的首要核心是剧本版权,没有剧本就不可能拍电影。《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作者第一,原创老大”是世界各国版权法都推崇的法则,在某些法盲制片者,也包括无知的编剧,认为剧本交出去了,就没有编剧的什么事了,原作等于弃权了,导演和制片方可任意篡改歪曲,为姐们加场戏,给哥们改角色,改得面目全非,挂编剧的羊头卖导演的狗肉,这不是在践踏剧本,而是在践踏法律!那些认为编剧无权过问影片,是无视法律的存在。在当今版权影响的世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全球的共识,原作版权对于任何作品包括电影在内都有着终极影响力,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威,原创文学是电影发展的命脉,中国电影到了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原创的时候了!
建国大业
备案单位
法律清楚地界定: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2、导演是没有著作权的。3、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常常看到投资者制片方,下辈子还要嫁给你,以为自己是出资人,全权在手,不顾编剧和原作剧本拥有的著作权,不经编剧授权,任意篡改剧本故事,歪曲主题,偷换人物,严重地践踏了原作的著作权,这已成为当今中国障碍电影原创健康发展的痼疾。
编剧
梗概::描写了1948年4月至1949年10月,在解放战争获取全面胜利、新中国即将成立之际,以毛泽东、周恩来为代表的中央领导同志,联络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进步人士,筹备和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建国大业的一段历史。
怀有严格版权意识的美国制片者,在购买剧本和小说版权时,除了广播剧权外,葡萄藤下的玫瑰,其他的权利都高价购买到手,以达到专有使用权。由于我国版权意识薄弱,保护力度不细,除委托创作外,编剧要谨慎授权自己的智力成果,随着电视、动漫、网络、手机等新兴传播媒体的发展,编剧视觉化创造和讲述故事的蓝本,将是其他产业发展的核心能源,不能轻易出售给电影的制片方。我和陈宝光编剧的《建国大业》、《辛亥革命》只授权许可制片方电影的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年限3年。我们创意剧本故事的改编权、发表权、广播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依然在作者之手,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改编同名长篇小说和网络传播权已经授权他方使用。文学剧本均发表在《中国作家》杂志上,《辛亥革命》电影还在拍摄中,剧本获得了《中国作家》鄂尔多斯文学大奖,由铁凝、王蒙为顾问,高洪波为主任的著名作家和评论家组成的评委会,评奖辞是:“再现了辛亥时期革命党人为推翻腐朽、没落的清政权与建立共和制国家而抛头颅洒热血的历史场景,大手笔、大气派、大豪迈,刻画了辛亥革命英雄。”当今,电影文学剧本能够有发表的园地,是中国作家协会高度重视影文学原创,尊重原创,提高原创能力的英明举措,不仅为制片者发现优质剧本,为评论家找到评说影片的根本,也为保护原作的著作权,特别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提供了司法依据。
备案号
020
仅举我和陈宝光编剧的《建国大业》为例,正因为我们给中影集团的剧本使用授权书,才能进行备案公示。实际上剧本梗概备案等于注册登记,行政管理就有义务依法保护编剧的创意不受侵害。
2011年6月22日
对照法律,明确了制片者(投资人)拥有的是“电影”的著作权,并不拥有他无法吞食的剧本和作曲的著作权,制片者只有在影片完成并且通过了行政审查许可之后,这时才形成并拥有这部影片的著作权,支配影片的发行、放映、复制等权利。
搞清这个法律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影片的制作,也涉及行政管理,司法认证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与责任。
一、投资者(制片者)待领取影片许可证之时才拥有著作权
二、原作和编剧是制片者的前位授权人
即使电影拍摄成功,再度改编成动漫、戏剧、广播剧、舞剧,包括以影片出版的连环画等形式也必须经原作者授权,电影制片者并不拥有故事的著作权。即使因文学小说,戏剧等改编的电影,《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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