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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一周年 在争议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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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05: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
    2011年5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八”中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入了刑法。
    “醉驾入刑”一年来,公安机关开展了整治酒驾专项行动,司法机关对酒驾者均依法定罪量刑。重罚之下,酒后驾车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酒后肇事的数量亦明显减少。但 酒驾从“入刑”那一天起就一直与争议并存,随着实施一年来一些问题的显现,这一条款所带来的影响,仍需深思和总结。
   
  人民网北京5月2日电 (记者 田兴春)从悲剧触动公众神经,到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再到出台实施,酒驾入刑的立法进程始终伴随社会对酒驾容忍度的不断降低而推进。
  触目惊心的事实激发行动与反思
  据公安机关数据,2008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57.5万起,其中醉酒驾驶9.2万起;2009年,共处罚酒后驾驶72.2万起,同比上升25.6%,其中醉酒驾驶11.2万起,同比上升22%。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
  原本在公众眼里,危险可能只是一些数字。但近年来几起严重醉酒驾车肇事事件的接连发生,过程和后果尤令人出离愤怒,顿使酒驾行为成众矢之的,严查严惩呼声高涨。
  时间:2008年12月14日 地点:成都
  经过:孙伟铭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时间:2009年6月30日  地点:南京
  经过: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被抓获后,张明宝被检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每一百毫升381毫克(每一百毫升八十毫克属于醉酒)。
  时间:2010年5月9日  地点:北京
  经过:陈家因酒驾超速造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酿成 “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惨案”。
  几起案件因为相似的案由与案情频频被连带提及。一时间,惨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公愤。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针对酒后驾驶的“抬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其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36.6%和39.8%,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获得了国民一致的支持。
  仍然令人担心的是,尽管整治酒驾专项活动受到社会如此广泛的支持,但这毕竟是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舆论态势还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去类似案情大部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意见出台后,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了。可以说对于酒驾的惩处标准更为严厉。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属极少数的个案。
  也许因为酒文化过于浓厚,酒驾始终没有因为曾目睹过的惨烈悲剧而停止。舆论认为,根本原因还在于酒后驾驶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从内心警醒震慑那些喝酒开车的人。长远之计,是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惩处酒驾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原来酒驾行为主要靠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约束,规制酒驾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的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与酒驾相联系的刑法条文只有一个,即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这一罪是侵害犯而非危险犯,只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才能进行刑事评价。
是不是只有在悲剧发生之后,我们才有力量去惩戒?
  议案和提案共同促成立法成果虽然几名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肇事者均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有效震慑了驾驶员的违法冲动。但是,“不能等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对危险要防患于未然”的呼声高涨。当时我国法律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缺乏一个过渡性罪名。据了解,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刑法也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法学界有强烈的声音建议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刑法的威慑力。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行动起来。2010年全国政协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引起了大会的关注。有评论认为,正是这份提案,促成了“醉驾入刑”。在当年的全国人代会上,许智慧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在刑法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议案”。
  2010年8月23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一审。其后的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官网对外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二次审议与修改,于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该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有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
  写入刑法的“拘役”与此前的“行政拘留”区别主要在于:一、性质不同,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是行政处罚。二、期限不同,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1年。三、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相比来说,行政拘留的影响就要小很多。
  非但如此,“拘役”还将带来连锁反应,工作、前程、家庭等各方面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分别根据《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可以予以解雇,公务员会被开除公职,党员被开除党籍。高昂的代价使得司机对酒后驾驶望而却步。据公安部统计数字,实施后的半年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148651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7.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26617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2.7%。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467人,较去年同期减少175人,下降27.3%。其中,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410人,较去年同期减少94人,下降18.7%,法律的惩治、教育和震慑作用进一步显现。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对交通驾驶行为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同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根据最新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从1000元起罚。”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该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刑法专家对此作出评论说,将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评价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也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立法后的争议:“醉驾不一定都入刑”?
  2011年5月10日,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十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他认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观点在“醉驾入刑”实施的大背景下,引起了较大反响。
  首先受到震动的是法律界,律师和法律专家明显分成两派。支持一方,援引刑法总则第13条,认为如果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就不该被判刑,张军的讲话代表了法治的一种理性回归。而反对一方,则反复阐释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认为张军的说法开了一扇后窗,让醉驾入刑的规定成为“皮筋法条”。
  江苏南部一家基层法院刑庭的一位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对醉驾处理“开一个口子”,再加上没有相关的细则出台,这会让基层法官难以适从,公众也会担心有权势的人钻空子。据媒体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即使最高法以后出台司法解释,也不应该与法律相冲突,与立法原意相违背。“当时在立法阶段,有委员提出对醉驾不用刑法打击,而是加大行政惩罚力度,但现在法律已经制定出来,明确规定醉驾入刑,就应该尊重法律。”有网站转载张军上述讲话后,引来网友大量大多对该言论表示不满的跟帖,有人担心这将损害刑法的严肃性。北京醉驾获刑“第一人”和第一位“名人”《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醉驾入刑”从梦想照进现实,而各地也陆续查出“醉驾第一人”。2011年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驶金杯车,在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撞上一辆等候绿灯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群众报警后,郭术东到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检察机关认为,郭术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术东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2011年5月9日晚,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检验,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10日下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晓松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也是自酒驾入刑后,判罚最重的案例。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法制日报》评论说,各地对“醉驾第一人”严格按法规办事,是在树立一种信心,即公众对新法规的信心。的确,当“醉驾第一人”得到我们期待的判决结果时,我们的信心增强了。毕竟,在严厉处罚面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人势必会少很多,而在严格执法之下,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也会变少。而“我开车了”成为最热挡酒词,其背后显现的实质上就是执法给力,值得为之赞许。
  酒驾入刑的辐射意义——有多少违法要用重典?
  应该将违法排污,像“醉驾入刑”一样也写进刑法,即违法排污达到一定的标准,相关责任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就犯排污罪。——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
  当前的食品违法犯罪,不仅危害到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到中华民族的世界形象。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效仿“醉驾入刑”的立法理念,施以严刑峻法,毋庸置疑是一定可以打压食品犯罪者的肆无忌惮。——《中国人大》杂志作者 致远
  应该修改法律,盗抢文物应该判处死刑。原来,禁止酒后驾车方面的宣传教育做了很多,交警查得也很严,但结果怎么样?还是刹不住。可去年,醉驾入刑,效果立竿见影。——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协副主席 杨力舟
  从全国范围的查处“醉驾”、“酒后驾驶”行动开展以来,特别是“醉驾入刑”被写入法律法规之后,已着实对喜好酒后驾车者的行为和心理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而以此类推,是否也可以将骗购者以诈骗罪入刑呢?在让骗购者支付巨额经济成本以及剥夺市场购房机会的同时,还要承担严厉的法律惩罚。
发表于 2012-5-2 05: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酒驾入刑”就是保护公民最大的人权——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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