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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与公安部将专项检查“另案处理”案件,这一专项行动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与拥护。但与此同时,2011年12月新疆昌吉自治州中级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俊柏构成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判处吴俊柏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认定与“吴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兴则宣布“另案处理”。(中国网5月7日)
“另案处理”从字面可以理解为,首先这个案件已触犯了法律,落脚点在“处理”上,“另案处理”需要有个处理结果。然而事实上,一些标注“另案处理”的案件,结果经常是不了了之、没有处理,涉案犯罪嫌疑人借“另案处理”逃脱了法律制裁。这则新闻中的卓志兴自2011年9月被昌吉检察院宣称“另案处理”算起,七个多月过去了,卓志兴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理”。这一“另案不理”现象已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可谓质疑之声一边倒。
且不论吴俊柏案是否涉及性质、是否故意杀人,也不论卓志兴的举报诬陷嫌疑,只论卓志兴在吴俊柏案中屡次受到有关司法部门特别照顾,甚至是并肩作战。在吴俊柏案中,同为犯罪嫌疑人的卓志兴到底是作为从犯出现,还是作为办案人员出现?估计很多公众也云里雾里。卓志兴被“另案处理”虽看似依法办事,但此中似乎有“雾里看花”的玄机:卓志兴会被“另类处理”逍遥法外吗?
卓志兴会被“另类处理”,这是个伪命题。但只要有心者还是能将伪命题变成真命题的,事实证明经卓志兴的努力,其“另案处理”就是一个好的结果,相当于一次“缓刑”或“取保侯审”。由此看来,传说卓志兴有一定背景,此言不虚。话又说过来,卓志兴在吴俊柏案中到底有没有被有关部门“另类处理”?值得拷问。
另类一:专案组配合嫌疑人卓志兴找证据。卓志兴对吴俊柏的最初举报什么也没有查出来,纯属子无虚有。按常理,此时,专案组已经明知卓志兴与吴俊柏有利害冲突,对其举报的真实性和意图应有所警觉,避免陷入误区。但专案组背后那些“导演”却导演部下配合卓志兴搞“钓鱼侦查”——卓志兴在专案组接受询问时电话通知黑道人物恐吓吴俊柏,要“卸掉他大腿,做掉他的孩子”。恐吓电话引起吴俊柏极大的恐慌与愤怒,他在电话中咆哮:不仅要干掉卓志兴,还要干掉卓志兴的两个妹妹!于是,吴俊柏“咆哮”的录音成了他暴力犯罪的罪证。
另类二:专案组配合嫌疑人卓志兴强行股权转让。从专案组的《起诉意见书》中可知,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亿豪公司原经理柯东红、副经理陈国强等人一直被专案组关押。但在卓志兴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有关手续中,却出现了2010年4月27日至5月25日,柯东红与卓志兴等人在一起开股东会,签转让协议书,交割股权等材料。检察公诉人在法庭上证实:股权转让给卓志兴时,柯东红、陈国强等人关押在看守所,是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带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办理的股权转让公证。最终,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给吴俊柏律师发了公函,表示这些公证书是假冒的。
另类三:嫌疑人卓志兴协助专案组办案。2010年12月3日,天山医院院长助理王娟准备到医院检查值班情况,刚出门就被卓志兴的妹夫陈光添等人抓上车送到专案组办案的银星宾馆。上二楼的一房间后,一穿便装的人当着专案组的面抓住王娟的头发就是一阵暴打。被打急了,王娟怒吼:“为什么打人?再打我就从窗子上跳下去!”接着,激愤之中的王娟责问办案人员,“警察为什么打人?”警察冷冷地答道:“他不是警察,是你们卓总派来协助我们办案的。”吴俊柏的妻子林丽云对此意见颇大,“卓志兴本身是涉案嫌疑人,却干着公安干的活。”
不难看出,卓志兴是吴俊柏案侦破的大功臣, 既摘了“桃子”,又除了“绊脚石”,可谓一箭双雕又明哲保身。在该案中,卓志兴最终结果不是“举报有功、免于刑事处分”,已显示出“法不容情”的公正一面,但“另案处理”实在差强人意,“另案不处理”更是出人意料。
为彰显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愚以为,卓志兴案应“异地处理”,而不是“另类处理”,更不能“酌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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