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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分会和江苏省心理学会主办,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和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承办的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防治研讨会暨职务犯罪心理防治研究成果发布会在南京召开。与会人员认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有积极的作用。
“近些年来,每年都会有一批在不同行业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官员被查处。应该说,他们并不是生来就贪,堕落有一个过程。”5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杨建萍向记者讲起了搞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防治调查研究的初衷,“为弄清贪官堕落的心路历程,去年我们联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成立了课题组,对正在监狱服刑的部分受贿贪官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防治调查报告。”
贪官犯罪的动机是什么?
歪曲的自我和错误的认知,使得贪官知法犯法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课题组根据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在各监狱的分布(主要考虑地区、行业、原任职务和犯罪数额等),确定调查的监狱。然后,根据监狱方面提供的名单,对47名职务犯罪服刑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访谈,对近200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150份。这些被调查的服刑人员在案发前的所属单位,行政机关占57.04%,国企占30.28%,事业单位占4.93%,其他占7.75%。
记者在“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上看到,这些贪官不仅初始学历高,任职期间还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更重要的是,作为公职人员,他们大多还肩负着行政执法或司法的重任。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不懂法,还是另有原因?
“他们的犯罪大多不是因为荣辱不分、是非不辨,也不是不知法、不懂法,而是歪曲的自我和错误的认知,使得他们知法犯法。”课题组负责人介绍说。
调查发现,贪官普遍存在“歪曲的自我”——
“我说了算”。普遍推行的民主测评,虽然极大地改变了官场的家长作风,但有的领导干部“我是一把手,我说了算”的自我意识仍极为严重,不仅听不进别人的批评建议,而且排斥异己,拉帮结派,有的甚至发展到“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地步。
“我的贡献大”。被调查者中不乏曾经的国企元老,或主持某个项目的功臣,或某个方面的专才、能人,但他们自恃劳苦功高,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以至于荣誉加身之时也成了堕落的开始之时。调查发现,有62.67%的人曾经获得各种荣誉与奖励。
“我该享受的”。一些人视买官为投资、受贿为投资回报,出门讲排场,吃穿讲档次,办事看票子,如此等等。
“我们还发现,被调查者普遍对受贿等犯罪、不良社会风气存在着错误认知。”课题组负责人说,这些错误认知表现为:肥私不损公、收礼非受贿、众贪我才贪。
调查问卷中有一项是“肥私不损公”,在回答“收取‘朋友’不超过5000元的礼金,算不算犯罪”时,30.67%的人认为不算犯罪,只有4%的人认为是犯罪。有76%的人认为,过年过节时送些烟酒、购物卡和代金券之类,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虽有56.67%的人认为收礼与受贿存在区别,但大多只能作形式上的区分,而无法对两者的区别作实质性判断。更有18.67%的人干脆认为,收礼与受贿没有区别。
收礼也好,受贿也罢,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这些行为在社会上很普遍,自己被抓“只能自认倒霉”。当访谈人员对此进一步追问时,他们自己也承认,这种“普遍受贿”只是一种感觉。正是这种不正确的感觉,使得他们产生“众贪我才贪,受贿没关系”的心理。
贪官是如何被“拉下水”的?
在听到“小意思”、“这点钱不算什么”等话时,就已经基本失去了心理防备
行贿和受贿是如何互动的?针对一些官员的防御心理,行贿人是如何一步步突破其心理防线而将其俘获的?“我们此次特意选择了3位愿意接受调查的行贿人进行了访谈。”课题组负责人说。
调查发现,行贿人起初最常对受贿人说的几句话是:“小意思,不会有事的。”“某某领导收的钱更多,这点钱不算什么。”“我并不需要你做什么违法或者超越职权的事,只是想请你多照顾一下。”
受访的行贿人都表示,通常在听到类似这样的话时,受贿人就已经基本失去心理防备了。因为,这几句话给受贿人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别人收的钱更多都没有事,“我”收这么一点肯定也没问题;二是,让受贿人觉得,“我”并没有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拿一点“小意思”也算不上受贿。在这样两种心理的作用下,受贿人一般都会放弃心理防御,接受贿赂。
当然,随着受贿人心理防线的崩溃,行贿和受贿双方便会逐渐达成默契——事成之前,行贿人基本上是不会送钱的,一般是在事成之后才送。这样一来,贪官在受贿时就会心安理得,从而欣然接受行贿人的钱物。
贪官堕落的心路历程是怎样的?
从起初断然拒绝到半推半就再到权钱交易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发现,一些曾经优秀的官员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大致有着共同的心理变化轨迹。”据课题组负责人介绍,这些人受贿,基本上都经历了从起初的断然拒绝到半推半就地收下,再到权钱交易的心路历程。“这个心路历程,表现为初识、试探、结盟、暴露等几个阶段。”
有近80%的被调查对象承认,他们与行贿人的结识,都是在工作或业务往来中,或者是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的。在与行贿人初识阶段,被调查对象普遍抱着谨慎态度,甚至存在反感的心理。数据显示,这些贪官第一次遇到行贿时,有65.33%的人予以拒绝。他们之所以拒绝,按他们自己的说法,一是因为刚当上“一把手”,害怕违反法律而丢官;二是因为没有深入的交往,而且自己在物质方面也不需要接受他人的送礼等。
课题组负责人指出,如果说相互认识可能是各种机缘,那么为获得权力资源“照顾”的主动结识,则是一种有意识的安排。所以,公职人员一旦有权,门庭若市的景象便会很快出现,多年不联系的同学、朋友就来了。“不管是过去已经认识的,还是新认识的,为办事而结识,是贿赂犯罪发生的必要铺垫。”
在调查报告中,记者发现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特点,那就是行受贿案件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而是行贿人开始进行长期的感情投资,以“水到渠成”的方式进行交易。
行贿人与官员结识后,行受贿双方就进入了试探阶段。在这一阶段,行贿人会以各种名目请官员吃饭、参加娱乐活动或馈赠价值不高的礼物、消费卡等,以长期的感情投资博得对方的信任。一旦双方建立起联系,行贿人就会找各种机会送上价值很高的礼物甚至现金,而官员则由拒绝到难以拒绝,于是半推半就地收礼也就成了交往中的常态。调查发现,76%的被调查对象在试探阶段收受了以烟酒、购物卡和代金券为主的礼物,并认为这些都是在过年过节时送的,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
“一旦权钱交易成功,贿赂双方就会产生相互的依存关系。”课题组工作人员介绍说,被调查对象都表示,一方面是利益依存,即任何一方若要继续获利,则需要依靠对方;另一方面是安全依存,即行贿和受贿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一方出了事,对另一方都是不安全的。利益的依存会促使他们继续交易,而安全的依存也会强化他们的交易需要。
“从调查结果来看,为确保安全和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处于结盟阶段的双方会以各种方式拉更多官员下水,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交易范围,编织更加严密的安全网。”课题组负责人对记者说。
调查报告显示,受贿犯罪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暴露出来:行贿方揭发、受贿方坦白、职能部门查处。
行贿方揭发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行贿方利益受损时,如送钱却没办成事等,行贿方为了报复,主动揭发自己行贿的官员;另一种是在因其他问题被查处时,行贿方出于明哲保身,主动向办案部门检举受贿官员。通常在由行贿人揭发的案件中,后一种情形更为常见。
至于受贿人自己坦白,有的是为求得内心平静而主动向有关部门坦白罪行,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有的是在被查处违纪或其他犯罪问题时,出于获得从宽处理的心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
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加强监督的同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
如何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参加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防治研讨会的专家指出,在强化规范、监督权力行使的同时,对公职人员进行心理防治不可少。
主持此次调查的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认为,控制职务犯罪要进行心理干预,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让他们更好地了解职业的风险、心理的健康,掌握调节心理的正当途径和方法,学会体验幸福,保持心理平和等。这对于防止他们心理问题恶化、行为出轨甚至违法犯罪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今后的法制教育应在深度上下功夫,有关部门应探寻职务犯罪心理的产生、强化和外化规律,查找职务犯罪产生的各种诱因,帮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课题组负责人指出,一是帮助他们辨明人情往来与受贿之间的界限,并明确具体的区分标准,识别形式多样的贿赂方式。二是帮助他们了解职务升迁、职权扩大可能面临的诱惑及可能引起的心理变化,学会计算犯罪收益与犯罪风险或危害账。三是帮助他们学会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现象,理性分析引起腐败的社会病态现象。
此外,课题组负责人还建议,民众应对腐败“零容忍”,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腐败制裁体系。在贿赂犯罪中,主要是根据受贿的数额来确定刑罚,但由于对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把握尺寸不同,导致实际判刑存在同罪不同罚的问题。记者注意到,有30.67%的被调查对象抱怨目前量刑的随意性很大,不能完全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司法原则。
如何阻止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课题组负责人认为,当前最主要的是加强监督,推动预决算公开、用人公开、官员财产公开等等。只有公开,才能真正加大监督力度,提高职务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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