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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向生命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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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09: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50:1,这是我国每年器官中重度衰竭患者与器官捐献数量的比率。在美国,这一比率为5:1,英国则为3:1。这份数据的背后,是我国数十年来,以死囚作为主要器官来源的无奈现实。
    现实之外,整个社会对于身故后器官捐献的认知还有待唤醒。
    器官捐献的现实困境
    2012年3月22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总结会上称,一个全国层面的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正在建立中。逐步取消死囚器官捐献,代表了政府层面的决心。
    天津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郑新建介绍,在启动捐献试点之前,我国公民身故后器官捐献工作也在开展,但成果微乎其微。到目前为止,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依旧依赖于死囚。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加快,死刑数量呈逐年递减趋势。在此期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成为控制死刑数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此外,由卫生行政部门身兼器官准入监管部门及具体的操作机构也存在争议。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器官捐献工作普遍由第三方开展,以脱离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密切关系。
    郑新建指出,卫生医疗机构作为主管部门来做器官捐献工作,有许多不便之处。比如制定临床死亡标准,既要制定死亡标准,又要做器官捐献工作,很容易给外界留以指责的空间。于是从2010年年初开始,卫生部正式向红十字会发放委托函,委托红十字总会来做器官捐献工作。
    “天津市在被列入试点之前,公民身故后捐献人体器官的进展几乎没有。我们过去主要做的是遗体捐献工作。”郑新建介绍说。
    在试点工作实施的两年后,天津红十字会通过宣传,现已动员438名捐献志愿者,其中有22个公民在身故后实现了器官捐献,包括肝脏19个,肾脏30个,心脏5个,挽救了50个患者的生命。
    “应该说有进展,但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广大器官中末期衰竭患者来说,捐献数量还是很少,全国只不过做了207例。与150万的需求相比,区区207例和22例就能看出形势的严峻。就我们400多名的志愿者来说,其身故后能否实现捐献还是未知数。”
    受传统观念的深固影响,百姓的动员工作是实施过程中的最大难题。天津市红十字会现已成功的22例是在动员了112个志愿者后实现的,比率约1:5,而有的地方比率则低于1:16。
    “红十字会做器官捐献工作,其意义非常重大,且关系到我国医学移植事业的发展。鉴于活体器官捐献情况相对复杂,红十字会现在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事宜。”
    据本刊记者了解,在试点开展之前,北京非法倒卖人体器官的组织就有40多个。供需矛盾这么大,必然会产生相关的产业链。在利益驱动下,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有参与其中的。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形势非常严峻。
    法律与制度尚待完善
    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移植条例》),为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12年,在国务院立法计划中,“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有可能被列入《移植条例》修订内容。但对于目前开展具体工作的红十字会来说,维系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只有卫生部的一纸授权书,在机构建设及合法性方面尚待明晰。
    为了给器官捐献工作提供适合的场地及工作人员,天津红十字会目前首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天津红十字会的第二个工作,就是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立法工作。2007年国务院通过的《移植条例》中,并没有确立红十字会的主体地位,当时还是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来组织工作的。此外,条例中也没有明确红十字会做这项工作中的职责。
    郑新建透露,卫生部和红十字总会正在推动国务院《移植条例》的修改,以确立红十字会做器官移植工作的合法地位。《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有望在今年9月的人大常委会上审议。
    “通过之后,对天津的器官捐献工作是一个很大的推动。相关条例出台后,就会明确红十字会的职责与任务,包括宣传动员、捐献见证、抚恤救助等。在器官捐献过程中有很多行为主体,如果没有这个条例,工作很难开展。”
    郑新建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工作人员下医院采集危重病人信息时,有的医务人员很不理解,对你的目的产生质疑。对此,在条例中就会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报送病人信息,便于协调员开展工作。”除了与医疗机构进行协作外,交管、民政、宣传部门也都是红十字会需要协调交涉的对象。
    如何公平地实施器官分配依旧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卫生部正在全国逐步建立器官移植系统,对器官移植、分配形成一个监管网络,以改变过去由医院或医生对于器官分配的决定权。接受移植的病人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依据病情优先原则。
    对捐献者家属是否给予救济,也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有人提出,如果实施救助有可能导致器官买卖。对此,天津红十字会咨询了法学、伦理学方面的专家。讨论结果为,在自愿捐献在前、救助在后的前提下,应对捐助者家庭予以救助。
    “但救助的形式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的宗旨要吻合。对救助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都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郑新建说。
    让生命延续
    2011年7月25日,天津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电话骤然响起。协调员冯艾国接到电话后,立刻带领评估小组和获取组织的医生,连夜奔赴山西省大同市。在那里,重症监护病房里的老白正等待着他们。
    老白是太行山区的一名乡村医生。这天,给病人看完病后,老白在途中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了下来,从此就再也没有醒来。
    因为老白此前与儿子交代过自己身故后捐献器官的意愿,因此老白还在甘肃上大学的小儿子辗转了一大圈,最终联系到了可以进行捐献工作的天津市红十字会。
    当晚12点半左右,冯艾国一行来到了大同。第二天8点,冯艾国开始和家属商榷捐献事宜。老白的3个子女均表示同意父亲的决定。
    “3个子女的工作做通之后,我们开始做他爱人的工作。由老白大儿子带路,我们来到了他家。”冯艾国回忆说,“一进院子,我作为一个30多岁的大男人都想哭。房子非常低矮,里面的墙是黑的。老白可以说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此外家还有1亩多地,但很贫瘠。”
    在冯艾国与老白妻子接触的近4个小时里,整个屋子非常安静,双方几乎是不说话的。唯一能听到的声音只有老白妻子的哭泣及大儿子的叹息。
    “这是老先生生前的一个遗愿,毕竟老爷子行医将近40年,救了这么多人,最后还是想救人。如果他的器官能捐献出来,换到需要的患者身上,您是否会觉得老白还活着?”可能就是因为冯艾国的这句话,老白妻子最终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两个儿子处理所有事宜。之后,老白的3个子女和冯艾国一起回到了大同。
    “按照《移植条例》规定,捐献者身故后的器官移植必须经过父母、配偶和子女一致同意,这3类人中有一个不同意都不行。”
    此时,老白的生命指数正在下降。由于当地医院的不希望摘取手术在其手术室完成,因此冯艾国和医生又紧急从天津调了一辆救护车,连夜返回天津。
    就在老白要献出自己的器官时,大家向老白做了最后告别。由于长时间靠呼吸机来维持生命,老白当时整个人已经非常浮肿,与生前相比完全是两个样子。
    “器官摘取手术的进行须发生在捐献者心跳停止以后,过了大致5分钟左右的观察期,看病人在撤除了无效的生命支持后是否还有生命迹象。如果病人自行恢复心跳,那么在场的医务人员转而进行的是抢救性工作。”冯艾国介绍。
    在获取完器官后,医务人员对老白的伤口进行了非常精密的缝合,以体现对逝者的尊重。之后,工作人员把事先准备好的衣服给逝者穿好,陪同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最终,老白捐出了1个肝脏和2个肾脏,延续了3个患者的生命。
    “在缅怀纪念、处理丧葬事宜之前,还有一个环节是恢复遗体原貌。在我们的工作职责里其实并没有要求这些,但我觉得这是对捐献者家庭的认可和关爱。只有这样做了,才会让对方觉得安心和受到了尊重。这个过程完成之后,我们会做一个荣誉证书颁发给捐献者家属。至此,捐献流程才真正结束。”
    在很多会议上,冯艾国都说过类似的话:“获取并不是工作的结束,前期、中期、后期的工作都非常关键。”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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