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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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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2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晨报讯 (记者 李佳 王璐 张璐) 昨日,教育部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规
定,论文造假者,学位将取消,3年内不得再授予其学位。
  《办法》规定,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
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
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办法》规定,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
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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