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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被指罚款不成用警棍殴打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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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21: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9月3日下午,多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成都市交通管理局五分局一名交警因罚款不成,强行将车主拷在警车里,用警棍殴打车主头部,直到车主跪地求饶才停止。事后,交警还将该车主强制拘留。当事车主透露,交警彭某事发后迟迟不愿出面道歉,反而要求删除相关视频。
华声在线9月4日讯  9月3日下午,多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成都市交通管理局五分局一名交警罚款不成,强行将车主拷在警车里,用警棍打其脑袋,直到车主跪地求饶才停止。事后,交警将该车主强制拘留,于次日九时将其释放。微博发出后,网友几乎一边倒地指责交警“蛮横、嚣张”。不到一天时间,相关微博转发量便突破3万人次,曝光该事件的视频更是达到近60万人次的浏览量。9月4日中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分局回应此事,称已启动调查程序。
微博曝光交警暴力执法
9月3日下午开始,一段揭露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分局四分队交警暴力执法的视频陆续出现在各大微博社区、华声论坛和视频网站。
据了解,这段这段时长2分5秒的视频系车主康某与交警发生冲突时,康某私下录制。视频内容显示,一名肩章为两杠三星的交警向康某索取驾驶证后,发现康某在录像,突然变得激动起来,一边口爆粗口,一边警告说,“你这是违法行为”,并试图打开康某的车门。尝试打开车门失败后,该交警叫来一旁的协管员打开了车门。随后,这名交警将康某强行从车内拉出来,并呵斥道,“你还敢录警察?”
随后,另一名交警也来到事发地点,要求康某出示驾照。康某说自己的驾照已经给了刚才那名交警,但刚才那名交警却说自己没有拿到车主驾照,并要求将康某押往警车里调查。被拉上警车后,康某要求拿回自己的眼镜,随后画面出现剧烈的晃动。在视频结束的前几秒,一名交警大声问“手机呢?拿不拿来!拿不拿来!”而车主康某则不断重复,“我错了,我错了,我错了”。
一名自称康某同学的网友“文晓博”称,事件发生时间是9月2日18时左右。当时康某前去成都理工大学附近接人,正准备靠边停车时,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分局四分队的交警彭某某走了过来,说不能停车。康某便在那里缓慢绕行了三圈,彭某某怀疑他的车有问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随后就出现了视频中的一幕。
另一名知情网友“zl短发”则称,彭某某是因为开罚单不成才羞恼成怒将其朋友康某拷进车里,用警棍殴打其脑袋,直到朋友跪地求饶才停止。据其描述,康某后面被交警强制拘留至次日九时才释放,经医院检测,康某有轻微脑震荡的症状。
当事车主康某在自己的微博中透露,事发后,彭某某迟迟不愿出面道歉,反而要求自己删除相关视频。
网友一边倒指责交警
相关微博和视频发布后,在网友中引发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看后直呼震惊,并质疑“这是交警还是强盗?”
截至4日17时,交警彭某某暴力执法的相关微博转发量已突破3万人次,视频点击量更是接近60万人次。在数以万计的留言中,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了车主一方。
网友“飞扬2012”:“交警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大,情绪不可能时时刻刻会好,但这不是暴力执法的理由。对于这种暴力执法,应该严厉处理,不然我们都没有丝毫安全感了!谁也不想突然被暴打,然后还被强制拘留一天!”
网友“追忆那一时分”:“前几天才出了一个方大同,现在又出现这么牛的交警。是什么让他们有恃无恐,无视最基本的尊重?如果不把权力关进笼子,这种事情,过去发生了,现在发生了,将来还会继续发生。”
网友“深林左转”:“事情还未完全明了之时,大家的评论却都是对交警的斥责。官官相护,带来了少数人的嚣张跋扈,却带走了整个政府的公信力。但愿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能公平公正地处理这件事,但愿处理结果能弥合民众和官方之间裂痕,而不是加深两者之间的不信任。”
官方称已启动调查程序
9月4日上午,华声在线记者多次致电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分局,但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事还在调查之中,自己不方便透露相关情况。
4日12时17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官方微博对交警彭某某暴力执法一事进行了正式回应。
回应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工作人员看到交警彭某某在执法过程中不文明行为的微博后,已于第一时间启动了调查程序。回应还向社会公众保证,“将尊重事实、客观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依法处理。”

回应透露,从9月3日至9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曾多次与当事人康某电话联系,表明“我们愿意登门调查了解情况”,但康某“均以各种理由回避我们的要求”。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称,希望康某能尽快回应邀请,积极配合调查了解。
对此,康某回应称,自己并非回避,而是因为“事发突然且此事已经对本人的生理以及心理都造成一定创伤,并有医生建议先静养,所以不便处理除静养以外的一切事物。”
但康某表示自己将于本周四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一起处理此事,履行警民配合的义务。

发表于 2012-9-5 04: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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