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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先占”的对象只能是无主地,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绝非什么“无主地”,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日本在其“购岛”闹剧中,一再宣称拥有钓鱼岛的“主权”,为此炮制出所谓国际法依据,根本的一条就是“先占”。
日方妄称,日本商人在1884年前后“发现”了钓鱼岛,经过政府调查确认为“无主地”,遂于1895年以内阁决议的方式将其划归日本“管辖”,借国际法上关于领土取得的“先占”规则将钓鱼岛纳入版图。
日本的算盘不可谓不精。如系“先占”,钓鱼岛便与《马关条约》脱钩,进而不属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日本应归还中国的领土。“先占”可谓日方对钓鱼岛“主权”法理依据的要害,但这根本站不住脚。
根据国际法,“先占”的对象只能是无主地,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绝非什么“无主地”,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最早发现、记载和命名钓鱼岛,最早在钓鱼岛从事生产活动,有史为证。早在明朝,中国已将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纳入海防区域。至迟在清代,钓鱼岛已被纳入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清朝1871年出版官方史书《重纂福建通志》,在“台湾府葛玛兰厅(即今台湾省宜兰县)”下明确记有“钓鱼台”。毫无疑问,在日方“发现”之时,钓鱼岛早已纳入中国版图。
日本所谓“先占”实为窃取,日本的官方文件即为佐证。1885年及其后数年间,日本冲绳县令秘密“查勘”钓鱼岛后,多次上书中央政府,请求就是否在岛上建立“国标”一事给予指示。当时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属于中国心知肚明,故虽存侵占之心,但不敢轻举妄动。尤其是清政府建立总理海军事务衙门、设立台湾省、大力加强海防之后,日本政府更为忌惮,对冲绳县多次下令,“切记目前不可建立国标”。直至甲午战争末期,日本政府见清政府败局已定,认为“今昔形势已殊”,方以“先占”为由对钓鱼岛实施非法侵占。此等趁火打劫的行径实为窃取无疑。
“先占”的实施需作主权宣告,日方做贼心虚,迟迟不敢为之,甚至其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县“管辖”的内阁决议也是秘密作出。这与此前日方在占取“大东岛”后发布政府公告宣示主权的做法大相径庭。不难看出,日方对其窃取钓鱼岛一事有意遮掩,但只能是欲盖弥彰。
事实上,日本对钓鱼岛的占据在其国内也长期处于“秘密”状态。1939年日本地理学会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一书中,关于冲绳部分大小岛屿、乡村、市镇街道及其名称俱全,却没有钓鱼岛,也没有日本人所称的“尖阁诸岛”。
日本窃取钓鱼岛不容于国际正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对日本的侵略罪行进行了清算,1943年的《开罗宣言》明确指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包括台湾在内,应归还中国。钓鱼岛作为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进一步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日本投降书》则明文接受《波茨坦公告》。从国际法上讲,二战结束后钓鱼岛已重回中国版图。
历史不容篡改,国际法不容践踏,日本漏洞百出的“先占”谬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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