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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妻子私自堕胎并将死婴照片上网 丈夫起诉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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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6: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云南网




  今年6月,祖籍贵州的歌手张某某成了“网络红人”,这是因为妻子李某将怀胎6个月的孩子堕胎,并将“胎儿”的照片发布在网络上,并称丈夫是一个移情小三的 “贱男”。
  妻子将自己的骨肉打掉,张某某以医院没有经过他签字就堕胎为由,一纸诉状将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妻子作为第三人也站在被告席上。张某某认为医院、妻子侵犯了其生育权和胎儿出生的权利,要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25日,个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事由
  妻子堕胎 丈夫状告医院和妻子
  如果不是来自个旧的妻子李某在微博上爆料称,将怀胎6月的胎儿打掉、并将死婴的照片贴在网上、大骂丈夫是个移情小三的“贱男”,张某某也不会那么“出名”并红遍网络。
  今年5月,怀孕6个月的歌手张某某之妻李某,在微博爆料称丈夫有婚外情,对有身孕的妻子连生活费都不给。李某贴出了她与张某某的QQ聊天记录截图,截图上可以看到张某某说,“当时喝多了酒,才上了XX的床”。
  面对妻子在微博中的“指控”,张某某在微博作出否认,称QQ聊天记录是被人伪造的,更表明自己为了妻子腹中的孩子已经花了十几万元。在微博中张某某透露,他和妻子是“奉子成婚”,当初两人是在江苏盐城认识的,对方是一名酒吧舞蹈艺人,两人认识时间并不长,为了孩子才闪婚。他还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没有“小三”,并称“有室友可以作证”,自己是喝醉后后才与一女子上了床。
  5月31日晚,张某某突然更新微博:“大家快救救孩子,我只希望广大的网民祝福我的妻子、孩子健康,希望你们不要让孩子生下来没有父亲。”
  6月1日,李某在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引产。
  原告
  医院和妻子侵犯其生育权
  关于张某某,热爱音乐的人并不陌生,他于2010年签约上海乐王唱片。著名音乐人李泉曾用“难以置信”4个字来形容张某某独特的嗓音和唱腔。
  因该案原告张某某系一名签约歌手,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加之引产事件发生后,原告与第三人,在网络上发表了相关的图文并被网友转载到各大网络论坛,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5日下午开庭时,很多人来到个旧市人民法院,希望能够旁听此案。但双方都只派了代理人到庭,让前来旁听的人有点失望。
  因本案涉及生育权,个旧法院请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妇幼保健院、计生局、妇联等部门职工及社区居民旁听庭审,并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
  张某某的代理人表示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妻子李某实施引产手术,未经张某某同意,侵犯他生育子女及胎儿出生的权利,给其造成丧子之痛。要求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张某某代理人说,张某某承认在打掉孩子之前,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但张某某坚称自己没有小三。而妻子李某的代理人表示,他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某有了外遇,是张有过错在先,李某别无选择才去打掉孩子。
  在网站搜索张某某的微博,上面有一段视频,张某某在视频中表白,自己喝醉酒后与一女子上了床。
  医院
  没有侵犯张某某生育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围绕医院能否以女方一人的签名就为其进行引产手术、医院的做法是否合法、女方能否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做引产手术,张某某提出要求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赔偿相关费用,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4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张某某的代理人辩称,张某某与李某是合法夫妻,孩子是双方的结晶,没有经过任何一方同意,对方无权将孩子打掉,任何人也无权剥夺孩子出生的权利。而作为医院,没有丈夫的同意就为李某做手术,显然剥夺父亲的生育权利,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
  医院的代理人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方式,仅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两种。本案中,李某及其姑妈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经手术,成功终止妊娠;在术后,已对症治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也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等相关法规,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由于我国尚无对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要求终止妊娠方面的法律规定,故在医疗实践中一直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即在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要求终止妊娠时,医疗机构只需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后即可进行引产手术。医院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生育权,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没有生命的胎儿并不具备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没有侵犯胎儿的出生权。
  判决
  张某某诉讼无法律依据 败诉
  25日下午5点多,个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法庭认为,张某某与妻子李某2012年3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李某领取了准生证。李某怀孕6个月时,在其姑妈的陪同下,于2012年6月1日自愿在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法庭认为: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张某某作为男性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丈夫,张某某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李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李某与张某某在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前即已产生感情上的裂痕。李某在此情形下决定终止妊娠的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而胎儿的是否出生应以李某是否行使生育权为前提。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为李某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既是对其意愿的尊重,也是为李某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的业务上的协助,故医院的行为未侵犯张某某的生育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规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以案说法
  在生育权上,男性有点“吃亏”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围绕该案进行了以案释法,主审法官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凸显男性生育权。法律未明确强调男性生育权,并不表示否定男性的生育权。所以说,男性有生育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
  主审法官表示: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流产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因此,法律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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