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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网服务使用协议
1. 特别提示
1.1
中国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称“文化传媒网”)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会员”)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会员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会员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1.2
会员注册成功后,文化传媒网将给予每个会员一个会员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会员帐号和密码由会员负责保管;会员应当对以其会员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2. 服务内容
2.1
文化传媒网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文化传媒网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博客、播客、个人空间、圈子、在线音乐、搜索、交友、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
2.2
文化传媒网的部分网络服务(例如手机图片铃声下载、电子邮件等)为收费的网络服务,会员使用收费网络服务需要向文化传媒网一定的费用。对于收费的网络服务,文化传媒网会在会员使用之前给予会员明确的提示,只有会员根据提示确认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会员才能使用该等收费网络服务。如会员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文化传媒网有权不向会员提供该等收费网络服务。
2.3
会员理解,文化传媒网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会员自行负担。
3.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3.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会员同意文化传媒网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免费网络服务,文化传媒网无需通知会员,也无需对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收费网络服务,文化传媒网应当在变更、中断或终止之前事先通知会员,并应向受影响的会员提供等值的替代性的收费网络服务,如会员不愿意接受替代性的收费网络服务,就该会员已经向文化传媒网支付的服务费,文化传媒网应当按照该会员实际使用相应收费网络服务的情况扣除相应服务费之后将剩余的服务费退还给该会员。
3.2
会员理解,文化传媒网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文化传媒网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文化传媒网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文化传媒网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会员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而无需对会员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3.1 会员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3.3.2 会员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3.3 会员在使用收费网络服务时未按规定向文化传媒网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4
如会员注册的免费网络服务的帐号在任何连续180日内未实际使用,或者会员注册的收费网络服务的帐号在其订购的收费网络服务的服务期满之后连续180日内未实际使用,则文化传媒网有权删除该帐号并停止为该会员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
4. 使用规则
4.1
会员在申请使用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时,必须向文化传媒网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4.2
会员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会员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文化传媒网。因黑客行为或会员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文化传媒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会员同意文化传媒网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文化传媒网网站的任何页面上投放广告),并且,会员同意接受文化传媒网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会员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4
文化传媒网音乐免费在线试听服务是文化传媒网免费向会员提供的正版在线音乐服务,会员同意文化传媒网在提供文化传媒网音乐免费在线试听服务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相关页面投放商业性广告。
4.5
对于会员通过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上传到文化传媒网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会员同意文化传媒网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4.6
会员在使用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6.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6.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6.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4.6.4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侵犯文化传媒网的商业利益,包括并不限于发布非经文化传媒网许可的商业广告;
4.6.5 不得利用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6.6
不得利用文化传媒网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6.7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6.8 不得利用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文化传媒网的行为;
4.7
文化传媒网有权对会员使用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会员存储在文化传媒网的内容进行审核),如会员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文化传媒网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会员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会员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会员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会员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4.8
文化传媒网针对某些特定的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会员如使用该等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视为会员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的内容。
5. 知识产权
5.1
文化传媒网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所有这些资料或资料的任何部分仅可作为私人和非商业用途而保存在某台计算机内。文化传媒网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会员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5.2
文化传媒网为提供网络服务而使用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象、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会员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revee
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
6. 隐私保护
6.1
保护会员隐私是文化传媒网的一项基本政策,文化传媒网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会员的注册资料及会员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文化传媒网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6.1.1 事先获得会员的明确授权;
6.1.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6.1.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1.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6.1.5 为维护文化传媒网的合法权益。
6.2
文化传媒网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会员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文化传媒网同等的保护会员隐私的责任,则文化传媒网有权将会员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6.3
在不透露单个会员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文化传媒网有权对整个会员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会员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7. 免责声明
7.1
会员明确同意其使用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文化传媒网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文化传媒网对会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文化传媒网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会员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7.3
文化传媒网不保证为向会员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文化传媒网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文化传媒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文化传媒网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文化传媒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会员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5
会员同意,对于文化传媒网向会员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文化传媒网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5.1 文化传媒网向会员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7.5.2 文化传媒网向会员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7.5.3 文化传媒网向收费网络服务会员附赠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
8. 违约赔偿
8.1
如因文化传媒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会员造成损失,文化传媒网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2
会员同意保障和维护文化传媒网及其他会员的利益,如因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文化传媒网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会员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9. 协议修改
9.1
文化传媒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文化传媒网将会直接在文化传媒网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文化传媒网已经通知会员修改内容。文化传媒网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会员提示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文化传媒网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会员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会员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会员接受文化传媒网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10. 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文化传媒网对于会员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0.2
会员对于文化传媒网的通知应当通过文化传媒网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11. 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文化传媒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规定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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