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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离婚不到半年,前妻分娩,男子以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起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男方索要10万元损失费
焦先生与屈女士在相识的20多年里,经历了恋爱、结婚、离婚。2000年,二人复婚。
焦先生称,婚后屈女士长期没有工作,他一人供养着屈女士及屈女士母亲并购置房产。2009年1月,他出国培训3个月后回国,屈女士以夫妻生活太少为由提出离婚。他以为只是“一时赌气才威胁离婚,于是签下了离婚协议”,但自己一心想日后屈女士气消时再复婚。但是,在2011年四五月,他得知屈女士于2009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孕周数41周。
焦先生认为,屈女士怀孕前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双方没有夫妻生活,这个孩子应该是屈女士在与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怀孕并生产。屈女士明显有婚内过错行为,给他的精神造成了极大打击。所以,他起诉屈女士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女方行为遭到法院批评
庭审时,屈女士辩称,前夫起诉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诉期间(编辑注:与诉讼时效相似,但二者有根本不同),自己并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行为,所以,自己的行为并未对焦先生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能良好地维系夫妻关系,其中六年的无性婚姻,确非正常夫妻应有的状况。屈女士在与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怀孕,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行为显属不当。该行为既非传统道德倡导,更非法律倡导。但是,屈女士未有在与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其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即解除了与焦先生的婚姻关系,已将对焦先生的损害降至最低。所以,对焦先生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夫妻双方有忠实的义务,尤其是在性生活方面更需彼此忠实。屈女士在与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虽法院不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明文批评,以示警戒。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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