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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管理办法改细则 明年起买酒或需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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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8: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长江商报

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要求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时隔近七年后,我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将再次出台修改细则。商务部日前公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2月14日前,公众可通过商务部官网提出意见。

商务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另外,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对于重复使用、转借、伪造、买卖和骗取《随附单》,或向无证件供货商购买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假酒、问题酒是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一目了然。”酒类流通领域分析师张夏认为,《随附单》就有如身份证,记录了消费者所购买酒类商品的来源、途径等信息,一旦遇到质量等问题,消费者在维权时,行政执法部门便有据可依,找到问题关键环节。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稿虽与2006年实行的《酒类管理办法》一样,同样要求酒类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不同的是,除了违规将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外,“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要求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这样的规定,位于洪山劝业场一家以饮料、白酒为主的经销商认为,执行起来将会困难重重,“如果没有带证件呢,如果是家人要孩子来买酒呢,我们没办法区分。”

张夏认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持身份证购酒”可能成为意见的焦点,该意见一旦纳入执行,对主管部门的执行、甄别及监督都将带来不小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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